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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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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論文

第1篇:法律制裁論文范文

當前,彩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體現在:個別地方和部門未經批準擅自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一些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擅自改變彩票的發行方式和游戲規則,或在宣傳中可能誤導公眾的信息;個別地區存在私彩、代銷境外“”等非法行為;彩票發行管理辦法、資金和財務管理制度不盡完善,發行費用比例過高;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圍過于狹窄等五個方面。

正文

彩票最早出現在二千多年前的古羅馬,到了15世紀上半葉,這種籌款的有價證券在歐洲大陸流行起來,有的是政府主辦,有的由私人發行。目前,彩票業遍布世界一百一十多個國家,1996年,全世界彩票銷售量達1200億美元。成為公認的“第六大產業”。據有關資料顯示,自1987年7月27日我國開始發行福利彩票,1994年發行體育彩票。迄今為止,通過發行彩票累計籌集社會公益金已達到572.5億元。2001年中國的福彩、體彩兩支彩票銷售總額達到了289億人民幣,但這也只是相當于美國加州一年的彩票銷售額。到2003年即增長到了400億元,幾十萬人的從業人員,彩民人數發展迅速,目前粗略統計接近1億人。一些業內人士估計,未來10年我國彩票市場規模有可能擴大到1000億元。中國的彩票市場有著非常驚人的潛力。

彩票是一種建立在機會均等基礎上,公平競爭的娛樂性游戲。雖然從本質上來講彩票業并不能創造價值,但作為一種社會資源重新配置的手段彩票業已成為政府籌集社會公益資金的一個重要渠道。由于彩票可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造福社會公益事業,因此,如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發行彩票,涉及社會福利、公共衛生、教育、體育、文化等多個領域,發行規模非常大,以致許多學者稱其為“第二財政”。彩票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彩票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工具。同股票、債券、基金一樣,發行彩票可以持續、反復地籌措和吸納社會閑散資金,素有 “微笑的納稅女神”和“無痛的稅收”之稱。但它只反映者和彩票發行者之間潛在的可能的獎金分配關系,彩票對購買者的回報是建立在概率基礎上的,而不是建立在經濟效益上。從這個意義上說,彩票是一種“或然價證券”。

彩票在我國現階段更是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自1998年下半年,我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以來,經濟飛速發展。然而,目前我國的積極財政政策是以國債政策為主通過擴大國債發行規模,籌集更多的資金,以加大公共投資支出。但從動態趨勢來看,我國國債發行規模自1994年以來以30%的速度急速擴張,正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及與日俱增的財政信用風險。盡管與國際相比較,我國目前的國債負擔率尚不算高,但我國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卻明顯偏高,且有不斷攀升的趨勢,中央財政正面臨著嚴峻的債務風險。不僅如此,由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性銀行發行的由政府擔保的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由于政府對其償還存在一定的責任,因而實際上已屬于“準國債”的范疇,這勢必加重政府財政的風險。而要從根本上降低國債規模擴張帶來的風險,發行彩票無疑是一種非常好的方式。[1]

彩票的發售屬于籌資性質,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控制使用,支持公益事業發展,沒有支付股息、債息等壓力,基本上是無償的。總之,彩票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工具,其間接的經濟效益更是矚目:其一是可以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點。其二是它把個人手中的閑散資金導向社會福利事業,實現了第三次分配,增強了社會穩定功能,具有帕累托改進的性質。

正因為彩票在財政法上的力量是巨大的,它不僅是一種無償的吸納閑散資金的渠道,并且對社會公共事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各國政府均將彩票的發行或監管權掌握在自己手中[2],一方面是要實現彩票制度建立的公益目的,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彩票在私人手中,走向暴利的反面,引發社會秩序的混亂。因而從彩票的特點來看,無一不與國家及政府作用相關,包括:政府把彩票業作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的重要渠道;彩票業由政府主辦;國家對彩票發行實行法律保護,并通過法律進行公眾監督與檢查;國家對彩票發行采取一系列優惠政策,使彩票在社會生活中處于公認合法的地位。

雖然從游戲規則上說,人們購買彩票是基于獲利目的的自愿行為,但從本質上看,發行公益彩票是政府從老百姓手里無償地收錢,這是國家進行利益再分配的一種手段。因此發行彩票的決策及實施過程,不是由政府臨時決定,而必須通過法律規定。而政府要實現有效的引導和監管也必然要采用法律的手段來規制彩票的發行。

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彩票的發展除了健全的法律體系外與任何因素無關。對于彩票,很多國家都是先立法后發行。政府通過立法的形式給予彩票業以優惠政策和保護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彩票的經營管理,從而保證彩票業在法制軌道內健康發展。然而我國發行彩票十幾年來對彩票的制作、發行、兌獎等程序以及在管理上卻一直沒有專門的法律,目前所依據的還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等幾部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頒布的行政性規章。而且在這些法律法規之中,都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對具體程序并沒有明確的文字規定。市場經濟規律及國家法制建設的完善與發展以及我國彩票業自身的發展都對彩票的規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

然而在彩票問題上還存在著許多的法律空白,不能從法理上系統解釋整個彩票制度。

首先是彩票的定義至今沒有在法律上統一。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緊急通知》(銀發[1995]330號)中對彩票的表述是:“彩票是指印有號碼、圖形或文字供人們填寫、選擇、購買并按特定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憑證。” 而財政部頒發的《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6月5日)從監管角度對彩票作了新的定義:“彩票是國家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特許專門機構壟斷發行,供人們自愿選擇和購買,并事前公布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有價憑證。”現在需要一部位階更高的法律文件給予彩票一個統一的更具權威性的法律解釋。

其次是購買彩票行為的性質問題,是一種贈與還是一種買賣合同,即彩票是一種特殊商品還是贈與品。這些問題在法律上還沒有得到解釋。

第2篇:法律制裁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電子商務和信用服務都是發展很快的新興領域,市場前景廣闊,從二者的關系看,一方面,電子商務需要信用體系,而信用體系也很可能最先在電子商務領域取得廣泛的應用并體現其價值。本文簡單闡述了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信用系統的現狀,以及對電子商務市場的監管發展情況。

    電子商務中的信用在大多數網上消費者看來是動態的和變化的。信用是基于購買經歷慢慢形成的。對于每個購物網站,網上消費者都是從初期的初步認知,到前期的瀏覽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購買嘗試,最后才形成成功購買后的基本信任。這個信任度會隨著成功購買經歷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網上購物商家在每個網上消費者眼中的信用隨著其成功購買經歷同步形成和穩定。而在信用形成的過程中,初步嘗試是消費者決定信任網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網站信用一旦形成,對于保持既定購買者數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網上消費者對商家的信用是伴隨著消費過程培養出來的,同時也在心理上不斷消除在此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四種風險

    1.財務風險:購買中損失金錢或者支付過多金錢的風險。 消費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響網站銀行轉賬或丟失賬號密碼,以及購買支付后商家惡意或由于履行能力喪失導致的不發貨都有可能導致消費者的財務風險。

    2.業務風險:收到錯誤或者故障商品的風險。 由于電子商務商家的物流體系不完善或者信息處理不及時等原因,可能導致消費者購買后收到錯誤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風險。

    3.社會風險:由于購買使購買者受到不好社會影響的風險。 消費者可能在購買中被要求填寫個人信息,而這些信息由于網站數據庫技術問題或者商家為了商業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費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惡意侵害或者廣告煩擾的社會風險。

    4.物理風險:購買到對身體有害商品的風險。

    二、電子商務及信用體系之間究竟存在著什么樣的關系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政策法律環境將對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樣的影響等等?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1.信用體系大象無形。長期以來,對于如何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人們確立了幾種基本模式,那就是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與信用保障。在電子商務和網絡發展的初期,人們更多地偏重于從技術上進行規范,如加密、認證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術為核心的。但很快人們就認識到了過于依賴技術手段解決電子商務中的問題存在著弊端,便開始更多地考慮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與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那就是從一定意義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創造一種可信賴的商業環境,尤其是與法律制裁相比較,它既是一種“軟環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難以具備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會面臨技術手段難以解決的交易安全性與便捷性的矛盾。電子商務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過多地利用技術手段和行政干預手段對網上交易進行管理,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卻恰恰限制了網絡交易方便快捷的特點,使其優勢喪失殆盡。所以,總的來看,在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四種主要措施中,信用體系可以說是一種最為靈活且最有可能與電子商務本身實現良性互動的規范模式,它可以無處不在卻同時能做到大象無形。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由于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在本質上的一致性,它們可以很容易地做到無縫連接,這種無縫連接所帶來的效率和便捷正是電子商務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們發現,要實現它們與電子商務的無縫連接還是十分困難的。

    2.四種信用模式的利與弊。電子商務作為虛擬經濟、非接觸經濟,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作保證,其生存和發展都將十分困難,個人和企業的交易風險都將提高。比如,買家付款后不能及時得到商品、賣家賣出商品不能保證收到貨款、商品質量問題、網上重復拍賣等等問題,都難以避免。

    三、如何對電子商務的信用問題進行監管

    1.監管問題是一個在制度層面上影響著電子商務在中國應用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同時它也如同系統支持方面的相關技術因素一樣,制約著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務模式,其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問題仍處在不斷發展和變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業環境監管部分的關鍵組成部分。事實上,電子商務發展中的最大障礙就是法律、道德及相關的公共政策問題。

    2.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嚴格的法定規則,在其司法范圍內監管所有公民或組織的行為。而道德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它規定哪些是正確的,以及哪些是錯誤的。但在今天復雜的經濟環境中,對正確和錯誤的定義并不總是十分明確。正是因為電子商務開創了一系列現有法律沒有調整約束到的行為空間,所以道德就在這中間扮演了一種很重要的角色。在這樣的“灰色地帶”中,一些從事電子商務的機構就需要一種自有的指導方針,來規范特定情形下行為的合理性,以此來規避一些法律問題。

第3篇:法律制裁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審查逮捕 翻供 原因及對策

對于案件事實提出自己的辯解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權利,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辯解可以作為一類法定的證據形式進行使用。訊問犯罪嫌疑人作為全面審查案件事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度,新刑事訴訟法對于審查逮捕環節檢察人員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進行了明確規定,青島地區偵查監督部門檢察人員在時間短、案件多、人員少的現實狀況下,仍做到“每案必提、每人必問”。犯罪嫌疑人對于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有權進行供述或者辯解。在檢察人員進行訊問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犯罪嫌疑人做出與在偵查機關完全不同的供述或者辯解,以至于推翻偵查機關對于案件事實的定性認定。針對審查逮捕環節犯罪嫌疑人翻供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對于正確適用逮捕措施,提高辦案質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具有重要意義。

一、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環節翻供的情形

偵查監督部門檢察人員在提審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能積極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與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相吻合。部分犯罪嫌疑人會就案件部分事實進行辯解,這其中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就案件部分細節進行辯解,并不影響案件的定性;一種是就案件的關鍵內容進行辯解,以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少數犯罪嫌疑人會就案件的全部事實完全不予供認,全面推翻其在公安機關承認的犯罪事實、做過的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環節做過有罪供述,卻在審查逮捕環節訊問過程中,對影響案件定性的關鍵內容進行辯解、或者完全推翻原有供述而作無罪辯解的情形,可以稱之為“翻供”。

二、嫌疑人翻供原因探析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環節翻供,究其原因,可以從內、外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一)內在原因

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面對偵查機關強大的預審突破能力及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會在預審階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偵查機關會制作多次訊問筆錄鞏固證據,新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執行拘留24小時以內,必須送看守所羈押,偵查機關在偵查期限屆滿前會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在檢察人員依照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案件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會有一段時間的心理緩沖期,在此期間內,嫌疑人不免會出現通過翻供得以逃脫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抱著翻供可能不被逮捕的心態在審查逮捕階段推翻原有供述。部分有前科或者劣跡的犯罪嫌疑人了解偵查規律,具有一定的反偵察、反訊問的能力,在檢察人員提審時打擦邊球,故意做無罪辯解,擾亂檢察人員對于案件的把握。

(二)外在原因

一是羈押場所管理不到位問題。犯罪嫌疑人在執行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送達看守所羈押,而我國現有的羈押場所遠遠達不到單獨羈押的條件,面對刑事案件多發及打擊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看守所內通常是人滿為患,超員羈押、超標羈押情況并不少見,多名犯罪嫌疑人同時被關在同一監室,監管難度加大。在押人員中不乏慣犯、重犯,嫌疑人之間就案件情況溝通交流、教導翻供現象并不少見,妄圖通過翻供鉆法律空子的也大有人在。

二是極個別辯護律師違規違法辦案問題 。新刑訴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持相關證件即可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這在本質上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重大法律保障。在審查逮捕階段,絕大多數律師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提出律師意見,使犯罪嫌疑人最終獲得公正的司法結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排除極個別律師違背職業道德、放棄職業操守,在金錢或者其它利益的驅動下,誘導、幫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是刑訊逼供方面的問題。新刑訴法對于非法證據排除作了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對通過刑訊逼供獲取的證據進行排除作出了嚴格的要求。在偵查環節,同步錄音錄像等技術支持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也開展了糾正刑訊逼供行為的專項活動,刑訊逼供等行為幾近絕跡。但是仍會存在個別的變相逼供行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實施逼供行為時不得不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在檢察人員提審時,如實反映案件情況,這是翻供情形的一類特殊情況,也足以引起檢察人員的重視。

(三)內外因共同作用

通過總結司法實踐中積累的辦案經驗,以及對犯罪嫌疑人心理的研究分析,可以說,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階段翻供往往是內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逃避法律制裁、尋求對自己從輕的有利結果是大多數犯罪嫌疑人的普遍心理狀態,再經過同押人員的“熏陶”、不負責任律師的“幫助”,內外因共同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環節翻供。如在我院辦理的審查逮捕王某某等兩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做過多次有罪供述,并有訊問視聽、證人證言予以指證的情況下,面對檢察人員的訊問兩名犯罪嫌疑人先后翻供,完全推翻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并且翻供內容基本一致。我院經依法審查全案證據,認定其它證據已經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依法批準逮捕了兩名犯罪嫌疑人。后經追蹤此案辦理情況了解到,兩名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環節均認罪,并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經調查,兩名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環節均抱有可能逃脫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同押人員暗示可以在檢察人員提審時翻供,做無罪辯解。據進一步了解,兩人在審查逮捕環節均有過律師會見,且系同一名律師進行的會見,違反會見規定不說,翻供細節一致也可想而知。

三、檢察人員的應對措施  

新刑訴法實施后,對于偵查監督業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人員要在嚴格依法辦理案件的基礎上,從多方面入手應對犯罪嫌疑人翻供,做到既能有力地回擊犯罪嫌疑人的無理辯解,又能有效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1.加強犯罪心理研究,增強應對翻供的能力。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其實也是與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博弈的過程。檢察人員在理論學習與辦案實踐中,需要認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掌握一定的犯罪規律與應對措施。面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做到不慌不亂,沉著冷靜的分析翻供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圍繞案件中的犯罪構成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訊問,逐一擊破嫌疑人的無理辯解。

2.有針對性的加強監管。在現有的監管條件下,要求單獨關押犯罪嫌疑人確實存在難度。檢察機關監所部門,可以建議看守所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管。對于慣犯、重犯建議采取更有嚴格的監管措施,配備更強的管教人員進行訓導。平時,也要增加監管場所在押人員的法律、監規學習,堅決遏制嫌疑人教導嫌疑人翻供的現象。

3.要求律師嚴格自律。辦案過程中一旦發現有律師不遵守會見規定,幫助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向律師所在的律所或者具有監管職能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出具要求律師加強自律的檢察建議,建議律師群體恪守職業操守,依法執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對于有證據證實辯護律師幫助嫌疑人翻供,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做好非法證據排除工作。對于辦案過程中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或者變相的刑訊逼供現象,檢察人員可以依法開展監督審查,充分審查犯罪嫌疑人親筆供詞、偵查機關移送的同步訊問視聽,排除偵查機關不讓嫌疑人看筆錄、或者筆錄材料與嫌疑人所說不符的情況。通過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在其它證據已經形成完整證據鏈的情況下,依法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對于發現的疑似非法證據,在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時,要依法排除。

第4篇:法律制裁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制度是人們行為與權利的邊際,知識產權的制度安排是實現知識產品有效供給和社會福利改善的最優選擇。從產權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和博弈論的經濟分析方法上分析,產權界定、產權激勵、經濟人的理性選擇需要一種正式的制度安排。

在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雖然建設時間較短,但在這相對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和修訂了《商標法》《專利法》以及《著作權法》等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基本上完成了發達國家幾十年來的立法工作,并積極參與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議與公約,以適應知識產權的國際化趨勢,已建立起一個相對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資源的稀缺性和人類無限的需求之間的矛盾,當這種矛盾產生的資源爭奪與競爭無法通過主體間的談判與交易解決或者談判與交易的成本高昂時,這些競爭和沖突就必須以合理的制度或規則來加以約束和規范。從知識產品的經濟屬性上說,它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非競爭性特征使知識產品產生了巨大的正的“外部性”,而當外部市場不存在一種市場機制能夠為知識產品的所有者提品的“外部性內在化”的激勵時,就需要以產權制度這種正式的制度安排來界定產權的交換原則及保護產權所有者利益分配,并明確界定知識產品的所有者對產品的獲益、受損的邊界與侵害補償、懲罰規則。否則知識產品在交易、使用中的利益沖突就無法解決,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也無法實現。

知識產權制度,是關于在承認知識是一種財產,對其進行保護的基礎上促進知識的創造、傳播和應用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行為規則總和,它主要的立法價值在于明示我們的社會應該保護與激勵什么樣的創造活動,需要怎樣的一個激勵規則,或者說就是怎樣才能達到“激勵相容”最優效果,個人權利保護與公眾利益保護之間的沖突協調。各國經濟技術發展的實踐都證明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有效促進知識資產生產進而促進經濟發展的制度。因為它對知識創造提供了激勵,有助于增加知識資產的供給,同時產權法律制度對權利的清晰界定降低了交易成本,提供了產權流轉的效率,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產權解釋

從資源配置或利益博弈的角度上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平衡權利所有者與公眾利益的一系列法規的綜合。調整知識產權的制度試圖在提供創造激勵的需要與公眾獲得社會收益的需求之間達成一種均衡。產權制度出現的首要意義是賦予了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明示、正式的產權保護。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與他人進行交易的合理預期,產權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排他性權利,在國家法律的宏觀層次上它是由人們之間以知識財產為內容的法律關系的權利約束,而在交易與消費的微觀層次上,個人對知識成果的產權主要由消費知識成果、從知識成果中取得收入和讓渡知識成果的權利構成。因此綜合法律制度和交易消費兩個層次,知識成果所有者的權利是他們自己努力加以保護、他人企圖奪取和政府予以保護程度的復合函數。這個復合函數生成機制的邏輯可以理解為:首先,在權利的經濟屬性上,產權所有者最有價值的權利就是轉讓知識產品與獲取收益的權利,市場交換成為實現權利價值的重要手段,但知識產權資產的交換價值是它能產生的總收人的函數和測度與控制它的交易成本的函數。其次,由于權利的所有者與權利的潛在交易者由于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因此在權利交易中的雙方博弈行為都是自利的,但在沒有強制性懲罰機制的私力救濟體系中,權利所有者自我界定和控制權利的成本是昂貴的,所以就會出現某些人掠取他人財富的機會。法律對知識產權的具體界定和保護機制能產生有效率的另一原因在于: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是需要市場信息的。在信息經濟學的觀點看來,信息是需要生產成本與傳遞成本的,當市場交易存在成本的時候,初始產權的清晰界定有利實現“帕累托最優”。同時從市場交易制度的本質上來說,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能夠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其原因在于知識是種稀缺資源,對知識的產權保護實質上就是一個資源的配置問題,而這種配置是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在這種制度下產生的均衡對價為基礎,將私有資源演化成有條件的社會資源,這節約了知識資源的社會稀缺性,延伸了資源的使用主體。其中的“有條件”是指知識產權的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談判中重復博弈中最后的支付函數。

綜上所知,從“產權的定義、產權的激勵機制到產權交易主體間的經濟理性再到法律的規制到最后的有效均衡”的邏輯過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知識產品的產權屬性產生了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需求,或者說對知識產品的產權保護是最優的制度安排。

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博弈分析

法律制度的出現是人類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結果,在法的價值體系中,法律制度不僅僅追求效率,也承載著公平、正義等價值功能。但效率與公平是不矛盾的,正如理查德·A·波斯納所論述的,效率就是最大的公平,效率包含公平的價值含義。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應該驅使個人從事符合社會需要的活動,最終實現個人收益與社會福利的匹配與協調。因此,知識產權法的合理構架依賴于在產權所有者與公眾之間達到一個社會可接受的均衡。這就存在兩個問題:第一,社會要確保通過對智力成果的保護來提高社會的福利水平;第二,國家應在創作者與智力成果的消費者之間達成一個公平、合理的協議。下面從博弈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分析在兩種不同的法律狀態下(一種是沒有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另一種是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智力成果的市場交易的博弈均衡結果和反映的制度含義:

1.當不存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的情形下(各構成要素及博弈結果見表1):一方面,智力成果的潛在使用者作為理性人他最優的策略選擇就是“不支付使用”而不會選擇“支付使用”策略,因為在沒有法律保護制度的情況下,智力成果的潛在使用者就不會面臨法律的懲罰威脅。因此,只要所有者提供其智力成果,他們就有無償盜用的巨大偏好,自己獲得完全的收益R2(>0)而不是“支付使用”策略下的收益R2-R1(< RZ)。另一方面,在潛在使用者“不支付使用”的策略選擇下,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最優策略選擇只能是“不提供”,因為最少節約了傳播其智力成果的有關信息、搜尋交易對象的相關成本。最后達成的均衡策略組合為[不提供 不支付使用],均衡收益為(0 0)。這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式的無效率均衡。這是一個存在“帕累托改善”的博弈均衡,為智力成果提供法律上的產權保護就是改善均衡結果、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的路徑之一。

2.當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條件下,智力成果的所有者為了得到法律的保護權利,必須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智力成果的法律保護成本包括所有者申請法律保護的相關制度性費用、時間成本以及機會成本等,這些成本記為C1;下面我們來分析在存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市場條件下,知識產權所有者與產權的潛在使用者之間的博弈過程(各構成要素及博弈結果見表2):

首先,在雙方的策略選擇上,所有者的策略空間有[交易 不交易],潛在使用者的策略空間有[支付使用費 不支付使用費]。由于市場交易雙方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他們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為目的。因此,在一方策略固定的情況下,另一方都是選擇能夠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其次,在雙方的支付函數上:(1)所有者進行產權的交易就會有一定的市場收益,記為 R1(>0),那么其產權收益記為R1一C1且其大于0;不進行市場交易就不存在市場收益,那么所有者的支付函數就是知識產權的權利成本-C1(0)外還需要支付使用費用,這就是知識產權所有者的交易要價R1(>0),因此使用者的支付函數為R-R1且>0;當使用者實行市場盜竊策略的時候,就能不支付使用費用而獲取凈收益凡(>o),但是由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存在,這種盜用行為面臨法律制裁的風險,并假設盜用行為被發現并予以制裁的概率記為P (o

最后,在博弈的均衡結果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最優策略選擇是進行市場交易。而對潛在的使用者來說,其最優的策略選擇取決于兩種策略的支付函數的比較:(1)當也即時,潛在使用者的最優策略是“不支付使用或盜用”,雙方的最優策略選擇是(交易不支付使用或盜用),但是這不是有效率的均衡結果,因為它損害了產權所有者利益而放任了使用者的侵害行為。這是違背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最高法律原則,從另一方面來說也說明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于約束這種不正當行為的必要性。但也有類外,就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強制許可使用”,這是法律從提高社會效率和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約束知識產權所有者的行為,但這種強制也是需要以補償知識產權所有者為前提的。(2)當也即,時,潛在使用者的最優策略是“支付使用”,均衡的結果是(交易支付使用),實現了“納什均衡”也是有效率的均衡結果。但是這種“帕累托最優”的出現,需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有效執行以及法律制裁的合理性安排。只有在有效發現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這表現為提高P值越接近1),并合理予以法律制裁(C1),使知識產權法律的綜合威懾力或懲罰力度P* C1超過潛在使用者的使用成本。那么,這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生成過程提出了兩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清晰界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要件,為知識產權的糾紛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斷標準。第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要在結合成本——收益的綜合評價上,提出有效率的懲罰力度以實現既要保障知識產權的交易,又要防范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的“納什均衡”狀態。在具體的知識產權法律中,如《著作權法》第46~ 48條;《商標法》第52、 56條;《專利法》第57~ 67條和《實施細則》第84 、 85條就是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

必須補充的是,上述的只是靜態的博弈均衡分析,當知識產權交易是重復進行時(事實上市場交易往往都是重復進行的),由于市場交易主體都是理性人,因此交易的任何一方只要有一次受騙就會啟動“扳機”策略,當市場上存在N個盜用者時,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就會減少N次,那么社會總福利水平就損失了藝 (其中表示知識產權所有者對第i個知識產權使用者的許可要價,R表示知識產權被許可使用者使用被許可權利所產生的收益,)。這種福利的損失根源就在于對知識產權的缺乏法律保護或保護的不力,因此從動態博弈的結果上我們不難得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意義。

上述兩個博弈分析能夠得出兩個論斷:(1)從社會福利水平的改善角度分析,需要對智力成果提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2)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依賴于法律制度對侵權行為的發現機制與懲罰力度的合理設計。

第5篇:法律制裁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海員人身傷亡 民事侵權行為 雇主安全保障義務 海員請求權競合

一、海員人身傷亡民事損害賠償的一般法理基礎

在運營國際航線的商船上服務的中國船員(以下稱為“海員”)遭受人身傷亡事故后,海員遭受人身傷亡時候后,通常會形成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商業保險金給付、人身損害民事賠償等多項以海員為受償主體的法律關系。為了最為充分合理地救濟海員的人身權益,需要相關主體依照法律規則和原理在多項法律關系中做出選擇、提出請求以及承擔責任。在上述幾項法律關系中,最為基本的是人身損害民事賠償法律關系。這項法律關系作為當代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海員人身傷亡損害賠償處理中與其他法律關系相互影響,適用于這項法律關系的規則和原則可以對其他相關法律關系提供指引和借鑒。

因海員人身傷亡形成的民事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當然屬于人身傷亡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其中一類,具備人身傷亡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中的一般要件和通行規則,所以可以并且應當用人身傷亡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范式考察海員人身傷亡民事損害賠償的法理基礎。通常情況下,海員因發生事故遭受人身傷亡后有權獲得民事損害賠償的法理基礎有二:

(一)侵權責任制度中的過錯歸責原則

相關主體在培訓、管理船員并接受其上船服務的過程中,必定會與船員發生各種事實上的交互聯系。如果相關主體基于過失或故意而作出的某一行為導致了侵害船員人身權益的后果,并且法律上認為該行為違反了相關主體不得侵犯不特定相對人的絕對權的法定義務,①那么該主體就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最典型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制度的實現路徑。

此外,各國民事法律制度中會規定某些行為主體對不特定的相對人應負有程度更高的注意義務,所以即使其行為并非出于過錯,但導致了侵害后果,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甚至當侵害后果是意外事件或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時,受害人也有權依法請求該主體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中國的民事侵權法律并未規定經營船舶的船東和其他相關主體需要承擔此等責任。

(二)基于雇傭關系的民事責任制度

在雇傭合同關系中,具備需要勞務的一方接受另一方提供的體力和智力服務、享有其產出的成果和利益并向其支付報酬這些本質要素。除支付報酬外,雇主享有成果和利益還需滿足另一條件,即對雇員負擔人身安全保障義務。這是一項法律強制規定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需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針對這一義務的具體內容,歷經工業化過程和近現代民法發展,各國法律普遍規定即使雇員遭受的人身傷亡并非由雇主的過錯行為造成,或者人身傷亡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及意外事件造成時,后者仍需給予前者賠償或補償。當人身傷亡事故是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時,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確使實際導致損害的行為人受到法律制裁。

在邏輯推演和法律適用的思維過程中,必須注意將基于雇傭關系的民事責任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中的無過錯歸責原則區分。因為在雇傭關系項下,雇主與雇員是一對特定主體,前者之所以必須負擔賠償或補償責任,是因為承擔了對雇員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而非對不特定相對人的高度注意義務,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

對于遭受人身傷亡的雇員而言,在兩種情況下能獲得多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是雇主的行為造成了人身傷亡事故,該行為依所適用的法律既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又違反了其對雇員承擔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這兩項法律關系賦予雇員兩項針對雇主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二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人身傷亡事故,第三人則因實施侵權行為而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雇主則因未能履行人身安全保障義務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雇員因此享有對兩個不同主體的兩項請求權。

依一般法律原理,盡管雇員享有兩項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卻是源于人身傷亡這一單一損害事實,其可獲得的損害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根據其中一項依其所適用的法律可以得到較多賠償的請求權所能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也不能要求通過行使一項依其所適用的法律可以得到較少賠償的請求權獲得超出該請求權項下可得賠償金額的賠償。雖然當今世界在人文理念上傾向于認為對人身權益的損失不可能進行準確的價值估算,但在實際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設計中,仍普遍規定了具體的計算標準和給付規則,以實現救濟和補償民事主體權益的民法目的,并公平地在權利人和責任人之間進行利益分配。至于雇員享有兩項請求權情況下的具體行使方式和順序,各國法律規則則不盡相同。但依上述法理,其一般原則應當是:當雇員享有兩項針對雇主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鑒于賠償責任主體單一且確定,應保證雇員可以選擇行使能得到較多賠償的那項請求權,并獲得不超過該請求權項下可得的賠償金額;當雇員對雇主和第三人分別享有請求權時,則應保證雇員首先可以選擇行使任意一項請求權或同時行使兩項請求權,而后在雇主和第三人之間基于各責任基礎和過錯事由等依據分配責任。

二、海員勞務法律關系結構下的民事義務和賠償責任主體

根據中國現行的船員勞務和海員外派管理法律制度,中國籍船舶的船東可以直接與中國船員訂立勞動合同并成立勞動關系,或者接受船員服務機構派遣的船員,或者借用其他航運企業的空余船員;而境外船東雖然依照《海員外派管理規定》必須委托外派機構招募船員,但依其自身實體的國別不同,也存在直接與船員成立勞動關系、接受外派機構的自有外派海員、借用中國航運企業的空余船員或直接與船員成立雇傭合同關系這四種可能。但不論船舶的國籍如何,也不論招用船員的主體是中國籍船舶的船東還是境外船東,當船員與船東成立直接的勞動關系或雇傭合同關系時,該等合同關系的履行過程中僅存在船員與船東這一對主體,即海員僅為船東在其船上提供服務,產出的直接成果和利益亦僅為船東享有。因此,船東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應完全負責對船員在船上服務期間的管理,當然也負擔對海員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所以,當人身傷亡事故發生后,船東需要對船員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該人身傷亡事故是船東的過錯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船東依侵權責任制度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海員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相對特殊之處在于,船員很可能已經與原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或者已經與船員服務機構/外派機構訂立了勞動合同,而后通過借用協議或者上船協議的安排到船東的船舶上服務的。雖然用人單位與海員成立了勞動關系,但是在這類模式下,與海員成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實際上并未直接接受船員提供的有形服務,而是將船員安排給需要勞務的船東使用,并藉此獲取回報。另一方面,在海員上船服務期間,船東對其進行管理,為其提供安全保護措施和其他生活條件。船東享有船員提供的有形勞務,并向用人單位支付使用海員的對價(其中通常包含船員應得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船東一定程度上參與到這種“共同受益”的法律關系結構中,而非毫無牽連的“第三人”。但是,基于中國的勞動法律制度,船東與船員之間也并不成立另一重勞動法律關系。由此,船東、船員與用人單位這三方之間形成了一種非典型的法律關系結構,權利、義務的設定和責任分配可能缺乏明確依據。

對于處理這種情形下船員人身傷亡損害賠償問題,有一些觀點認為應由用人單位和船東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審判實務中也存在采納這種觀點處理的案例。筆者則認為不能輕易認定這種連帶責任,原因有二:其一,責任自負是現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首先必須明確船東和用人單位在上述“共同受益”的法律關系結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后果,而后才能對其違反義務的行為施以法律制裁;其二,單獨責任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形態,要求相關主體承擔連帶責任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

第6篇:法律制裁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高職學生;法律思維方式;職業道德;培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職院校認識到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并積極探索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高職學生畢業后要完全勝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就要不僅具有基本的專業技能,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夠自覺遵守相關行業的職業道德。高職院校要積極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只有這樣,學生的職業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學生才有可能成為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勞動者。筆者基于對法律思維方式以及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的認識,試圖探討法律思維方式在高職學生職業道德培養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維方式之辨 

所謂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觀察、分析和解決涉法性問題的思維方式。作為法律實踐活動方式的觀念形態,法律思維方式是伴隨法律職業化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獨特性思維定勢和思維模式的固化和凝結。不同于經濟思維方式偏重于成本與收益的比較、政治思維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權衡和道德思維方式偏重于善與惡的評價,法律思維方式則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為法律思維方式的本質特征,合法性強調要以法律為準繩來思考與處理涉法性問題,面對任何涉法性社會矛盾和糾紛,基本任務在于做出合法與非法的判斷,并依照法律,以權利與義務分析為線索,最終做出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合法性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從根本上把法律思維方式與其他非法律思維方式區分開來。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這一判斷日益成為社會的共識。法治的實現離不開一系列復雜的條件,如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體系的健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等,也離不開全民法治觀念的確立。“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爾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鑒于此,“法治本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成為人們處理涉法性問題的基本思維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實現的必要條件。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思維方式基礎,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基本資質的內在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思維方式僅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所獨占。從思維主體的角度來說,法律思維方式大致可以分為狹義、中義和廣義三個層次。狹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官的思維方式;中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廣義的法律思維方式則是社會大眾的思維方式。作為廣義法律思維方式的思維主體,社會大眾是遵從法律行為規范的一般社會成員,他們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未經專門職業訓練而逐漸養成的一種法律價值觀和法律判斷力,是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和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可見,法律思維方式既是專業的,又是大眾的。法治的實現需要經專門職業化訓練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離不開未經專門職業化訓練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維能力的普通社會大眾。高職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職業教育當前已占我國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應自覺培養高職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這既是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職業道德與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現代社會,法律和道德共同構成兩大基本的行為規范,兩者共同為社會的有序運行保駕護航。在人心目中至高無上的法律,既是人們思考和認識法律問題的前提,又是人們思考和認識的對象。沒有法律,也就無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學理論,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道德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由經濟關系最終決定、按照善惡標準來評價并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維持的規范、原則和意識的總稱。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在職業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持的行為規范的總和。職業道德內容豐富,具體包括職業理想、職業態度、職業義務、職業良心、職業紀律、職業榮譽、職業作風等基本構成要素。職業化是社會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由于任何職業活動都包含著復雜的社會關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發展也必然會面臨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這樣,職業道德規范也就應運而生。職業道德是職業活動發展的產物,它要求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必須自覺承擔相應的職業責任,履行職業義務,遵守職業紀律,展現職業作風。隨著經濟全球化、知識化、信息化的不斷發展,整個社會對從業人員的道德要求越來越高,職業道德素質已經成為各行各業錄用人才的必要條件之一。按職業道德標準行事,是各行業從業者應具備的一種最重要的職業素養。 

  作為職業生活的兩種基本行為控制方式,法律和職業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紀守法常常構成社會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靈魂,法律規范中的一些條文也是道德規范所要求的內容,從業者職業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職業道德的重要載體,職業道德所提倡的內容會在一些法律規范中出現,同時,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職業道德觀念的形成和發展。當某一行為沖破了職業道德的底線,做出了嚴重危害他人、用人單位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時,為了維護用人單位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就要動用法律手段對這一行為進行強制制裁和懲罰。 

法律思維方式是培養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保障 

盡管人們對職業道德的具體規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圍內也存在著深刻的共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成為各行業職業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職院校要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必須在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積極探索提升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努力促使學生形成契合職業化要求的職業道德素質和職業道德行為。 

按照一般德育理論,道德的培養是一個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過程,“知”是基礎,“行”是關鍵。這樣,幫助高職學生深刻理解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含義,是培養其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由于職業道德與法律互助共生,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強制制裁和懲罰。因此,努力挖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的法律意義,必將為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培養提供法律思維方式的保障。 

敬業是一切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基礎,也是做好本職工作的重要前提。敬業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職業崗位,以負責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做到盡職盡責,要有強烈的職業責任感和職業義務感。職業與責任如影隨形,一個敬業的從業者,必須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其中包括道義責任,也包括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一方面,從業者要做好分內的事情,如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等;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則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履行職責,是敬業的具體體現,也是職業責任的本質要求。如果遇事臨陣退逃,不僅談不上敬業,還可能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甚至觸犯國家的法律法規。 

誠信是一種人人必備的優良品格,是職場從業者的道德底線。誠信的本質內涵是尊重實情、有約必履、有諾必踐、言行一致、贏得信任。在職業生活中,誠信要求從業者尊重事實、真誠不欺、講求信用。其實,誠信也是我國現行法律的一個重要基本原則,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其適用范圍廣,對其他法律原則具有指導和統領的作用,因此又被稱為“帝王規則”。顯然,在誠信成為法律規范的時候,違反它所承受的將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可以是財產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罰。 

第7篇:法律制裁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寬恕制度 反壟斷法 美國

    反壟斷法中的寬恕制度,最早產生于1978年的美國,在美國取得了很大成就,其后各國相繼確立該制度。我國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亦采納了這一制度,但由于缺乏實踐經驗等原因,存在諸多不足,屬于籠統的、原則上的規定,很難在實踐中發揮應有作用。本文試從剖析美國反壟斷法的寬恕制度入手,認識其理論基礎、發展進程等方面內容,以對我國反壟斷法寬恕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鑒。

    一、寬恕制度概述

    寬恕制度(英文稱Leniency Policy或Leniency Program)是現代競爭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在執法機關調查壟斷行為之前或之中,考察檢舉揭發壟斷行為的經營者的態度、目的等要素,根據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起訴或是否對其減輕處罰的制度。寬恕制度并非適用于所有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行為,而僅適用于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協議,不適用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因為寬恕制度就是為規制壟斷協議量身打造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濟力量過度集中這兩種違法行為通過消費者的舉報、訴訟或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就能規制,無需寬恕制度保障。而壟斷協議十分隱蔽,如果沒有內部人員的“告密”,很難發現相關證據,所以通過寬恕制度滲透到壟斷協議的內部將其堡壘攻破十分必要,可見寬恕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壟斷協議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對象中存在最普遍、危害性最大、最難規制的壟斷形式,各國均將其作為反壟斷法規制的重點和難點。正是由于其形成和存在的高度隱蔽性,使反壟斷執法困難重重,寬恕制度應運而生,同其他制度一起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執法壓力。

    二、美國反壟斷法寬恕制度簡介

    雖然各國對寬恕制度多有規定,且此方面的規定有明顯的趨同傾向,但是各國在立法模式等方面還是有很大的差別的,下面具體分析美國反壟斷法的寬恕制度。美國早在1978年就開始實施寬恕制度,1993年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修改了公司寬恕政策,該政策明確了公司向主管機關報告違法行為而獲得寬大處理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美國的寬恕政策規定,公司需要在調查開始之前報告違法行為并且同時滿足以下六個條件,才能夠被寬恕:⑴在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尚未從其他途徑獲得有關違法行為的信息時,公司向其報告違法行為;⑵公司必須有效且迅速停止參與所報告的違法行為;⑶公司必須在整個調查期間始終保持合作,應該真誠地、毫無保留地向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自首;⑷對違法行為的此種承認必須是公司的而不僅是單個經理或者職員的行為,不是某個人的單獨的承認;⑸公司應該在可能的情況下補償受害方的損失;⑹該公司未強迫其他參與者從事該違法行為,并且該公司不是該違法行為的領導者和發起者。另外還規定了替代條件,在申請人不滿足上述任一條件的時候,還有第二次機會,此時必須滿足上述第2到5個條件,且滿足這三個條件:⑴公司是首個自首者并且舉報的行為符合寬恕政策的要求;⑵在申請人自首時,反托拉斯局尚未掌握能夠證實指控所需要的證據;⑶反托拉斯局考慮到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承認的公司在其中的作用及承認的時間后,準予寬恕并不會給其他經營者造成不公平。

    這一政策出臺后對反壟斷的執法有一定促進作用,但尚有不足,某些情況下,公司不想舉報違法行為,但是公司的高管或職工懼怕法律制裁,希望舉報違法行為,但根據當時的法律,個人不是寬恕政策的主體,不會被減免處罰。于是一年后美國司法部又出臺了《個人寬恕政策》,規定個人可以獲得寬恕,并且規定了其條件與程序。這一政策出臺之后,寬恕申請數量激增,維生素卡特爾案、石墨電極卡特爾案、動態隨機存儲器卡特爾案等一批國際卡特爾案件得以偵破。

    美國發壟斷法寬恕制度一個易被忽視的內容就是附加赦免制度。它主要是為了鼓勵當時正被發壟斷當局調查的公司或個人揭發他們已經參與的但是尚未被反壟斷執法部門掌握的其他卡特爾行為。有了這一制度,當一家公司已經失去了在當時所被調查的卡特爾中獲得寬恕的機會時,如果它可以檢舉另外一個卡特爾并且提供相關信息予以合作,如果對第二個違法行為的檢舉也滿足寬恕制度的其他條件,那它就能夠對第二個卡特爾行為獲得寬恕,并且它所參與的第一個卡特爾行為也能夠被減輕處罰。當然,如果某個公司或個人知情不報,那么當那一卡特爾行為被發現并起訴之后,隱瞞所知情況的公司就會受到加重的處罰。然而,附加赦免制度并不完美,它存在明顯的漏洞,需加以規制。首先,當一個公司已經參與一個卡特爾之后,它可能會肆無忌憚的參與其他卡特爾,因為這有可能在其被調查的時候成為其與執法當局討價還價的資本。其次,參與一個卡特爾之后再參與其他卡特爾,已經有了實踐經驗,更容易成功。

    美國關于寬恕制度的最新修改是2004年的《反壟斷刑事懲罰加強與改革方案》,該法案對參與卡特爾的公司及個人加強了刑事制裁力度,罰金與徒刑均大幅提高。它規定對第一個提出寬恕申請的公司將不適用《謝爾曼法》的三倍賠償,而只是普通的單倍賠償,這就能夠使第一個申請者的賠償額大幅降低,這樣企業不用擔心揭發卡特爾行為之后雖然能免于刑事處罰,但卻難以避免高額的三倍賠償金。但是這有一個前提,就是已經獲得了刑事處罰的豁免。這毫無疑問能夠進一步激勵卡特爾的參與者向執法當局舉報違法行為。至此,美國反壟斷法的寬恕制度形成了一個完整體系,在主體方面包含了公司寬恕政策和個人寬恕政策,在法律責任方面包含了刑事責任寬恕和民事責任寬恕,成為了美國執法當局查處壟斷和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的一把利刃,有效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數據表明,從1997年開始,美國對參與國際卡特爾的公司處以罰金超過25億美金罰金的案件中,至少90%與公司申請寬恕并協助調查相關,也正因如此,美國反壟斷法的寬恕制度被稱為最有效的對付國際卡特爾的法律工具,享譽世界。

    三、我國寬恕制度現狀及完善

    同美國相比,我國反壟斷法的寬恕制歷史短暫,條文規定簡單,只在第46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相對于其他國家和地區寬恕制度之規定,我國寬恕制度的設計明顯過于簡單,在適用條件、減免幅度、減免處罰的類型等方面均未予以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必然會嚴重影響該制度在執法實踐中的應有實效。當然,我國的反壟斷法剛剛頒布,存在不足是可以理解的,我們現在需要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情況,將我國反壟斷法的寬恕制度加以完善,使其在實踐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通過以上對美國反壟斷法寬恕制度的介紹,結合我國國情,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來完善我國的寬恕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要不斷發展,不能墨守成規。從美國寬恕制度的完善過程來看,其在初期也存在諸多不足,但是經過總結立法的不足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并發現卡特爾的特點,逐步完善了它的寬恕制度,并且新確立的內容總能在司法實踐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有效遏制了卡特爾的發展。

    2.對責任的規定不夠全面、具體。美國的寬恕制度不僅規定了對刑事責任的寬恕,也規定了對民事責任的寬恕,而我國的寬恕制度僅規定減免處罰,但卻沒有具體規定,這其實是致命的,因為制裁的不徹底、不嚴厲直接影響了壟斷協議參與者衡量是否舉報這一壟斷協議的決心。

    3.對申請寬恕主體的規定不夠具體。我認為不足之處一方面過寬,一方面過窄。過寬是指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是申請寬恕的主體,但是顯然有些經營者是應該被排除在這些主體之外的,這主要是指壟斷協議的發起者、領導者以及強迫其他主體參與壟斷協議的主體,他們是不能被寬恕的。如果他們能夠被寬恕,顯然是不公平的,首先他們可以通過強迫其他參與者參與壟斷協議而自身舉報壟斷協議來獲得寬恕,減免自己的責任;其次他們還可以故意拉攏競爭對手加入壟斷協議而自身舉報來打垮競爭對手。而過窄則是指,應對主體規定細化,不僅應包括公司(企業),還應包括其高管、董事和員工等,這些人員在滿足其它條件的情況下,應該也可以成為申請寬恕的主體,這一方面使得執法機關得到的證據會增加,降低執法難度,另一方面對這些個人也是公平的,他們可以通過申請寬恕減免自己的責任。

    4.明確申請時間的有關規定。美國反壟斷法律規定的調查開始前和調查之中均可以向執法機關申請寬恕,而我國的發壟斷法并沒有具體規定申請寬恕的時間,這不僅導致裁決困難,也給了違法者可乘之機。我國應該采取美國的這一規定,明確規定申請寬恕的最晚時間,錯過則不滿足寬恕的條件,將仍加以制裁,避免違法者鉆法律的漏洞。

    5.引入附加赦免制度,同時有效限制其缺陷。美國的附加赦免制度不僅能夠給違法者另外一個自我救贖的機會,同時也有利于執法機關發現更多壟斷協議。但是,前文提到了,附加赦免制度有其不足之處,即容易使參與了一個壟斷協議的主體肆無忌憚地參與更多的壟斷協議,我國應通過立法設法限制這一缺陷。我認為可以通過降低附加赦免的赦免幅度來實現對此缺陷的限制,也就是說,滿足附加赦免條件的該參與者在第一個壟斷協議和他所舉報的壟斷協議中都能夠獲得赦免,但是其赦免幅度不會像美國所規定的那樣大,被赦免的幅度小于直接舉報第一個壟斷協議的舉報者的幅度。這樣,參與了一個壟斷協議的參與者再參與別的壟斷協議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因為即使他得到了附加赦免,但赦免的幅度還是低于直接舉報第一個壟斷協議的舉報者。同樣,如果不舉報其所參與的其他壟斷協議,那么當被發現之后會受到加倍的處罰。

第8篇:法律制裁論文范文

 

邵龍斌

( 四川省甘孜州海螺溝中學  四川省甘孜州 626102)

 

摘要:當前正處于教學改革的時代,案例教學法無疑是一種較理想的選擇,在思想品德課教學中運用這一教學法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他們的綜合素質。案例教學應注意案例的選擇,在教學中應注意調動和引導學生,達到預期的教學目標。

 

關鍵詞   案例教學法  運用  初探 

 

一、案例教學具有以下特點:

1、目的性。案例教學是模擬真實問題,讓學生綜合利用所學的知識進行診斷和決策,從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所追求的不是要求學生找到唯一正確的解決問題答案,而是依據學生在開放的教學環境中,發揮主觀能動作用,增強消化和運用知識與經驗的能力。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學生不僅能從討論中獲得知識、經驗和思維方式上的益處,而且能從討論中學會與人溝通,提高學生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

2、真實性。案例的素材取之于實踐,有真實的細節。案例教學法是把案例作為一種教學工具,使學生有機會身臨其境地將自己置于決策者或解決問題的地位,認真對待案例中的人和事,認真分析各種數據和錯綜復雜的案情,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3、客觀性。盡管教師對情景素材有選擇的自由,但案例是對真實情景進行客觀描述,作者要表達的是事實和背景,而不是任何的解釋和判斷,不應摻有個人傾向性的意見或觀念。學生根據案例材料提供的信息,結合所學的理論和所積累的經驗,作出客觀分析、判斷,提出切實可行的決定方案。

4、啟發性。案例教學法中教學的主體應是全體學生,教師的責任是選擇組織好案例,組織和指導好課堂討論,讓全體學生都參與進來,在案例所描述的特定環境中,對案例所提問題進行討論、爭辯,并在此過程中相互學習,促使學生刨根問底地找到最佳決策。因而,它強調全體學生的共同參與和積極思維,強調主動學習。

5、案例答案的多元化和最佳化。案例為全體學生提供了同樣的情景和信息,從同一起點出發,人們會提出不同見解,它不存在什么標準答案。為了解決問題,有時會有多種解決的方案,有時也可以從多種方案的比較鑒別中尋找出最為合適的答案(即最佳化)。當問題較為復雜時,也可能會一下子找不出什么解決問題的方法。此時教師可通過提問引導學生一步步思考、探索,直到能看出這會導致什么樣的結果為止。這種多元化和最佳化答案選擇,可開拓學生思路,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二、教學案例的選擇

    案例是案例教學法的核心,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課堂教學的效果。案例教學法中的案例選擇必須注意案例的典型性、生動性和時代性,以切實提思想品德課的教學信度。

采用案例進行教學,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所選用的案例必須具有典型性,符合時代的特色。

2、所選用的案例必須有啟發性,能寓理于例。

3、所選用的案例要是學生比較熟悉的,能緊貼學生的生活實際且具有生動性。

4、案例形式要多樣化,呈現的手段要不斷變化。

三、案例教學法之優勢

1、充分發揮了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能動性。愛因斯坦指出:“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布魯納也說過:“學習的最好刺激,乃是對所學材料的興趣”。思想品德課單憑教師講解難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運用案例教學可以提供生動、逼真的正反案例,以學生的積極參與為前提,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將學生的需要、動機和興趣放在首要地位。無論是讓學生自學教材和案例,還是讓學生參與討論和辯論,還是讓學生寫相關的小結或小論文,在整個的教學過程中,教師都只是像導演一樣,起到了引導、啟發、點撥的作用,而學生則像演員一樣被積極地調動起來,成了教學過程中的主人,他們在各自的自主活動中獲得了知識,明白了道理,提高了能力。

2、切實有效地培養了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心理學研究表明:學生的學習規律總是情景心理占主導地位。思想品德課的案例教學營造了一個和諧、民主、平等的教學、探討氛圍,使學生在在一種無拘無束的情景下進行學習活動,使學生有較大的自由度和較多的展現自我的機會。有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學生敢想敢說,從而能夠展開想像的翅膀,暢所欲言。在這樣的教學環境下,各種思維的火化不斷碰撞,許許多多的創造性靈感就會不斷閃現。這些都十分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3、有助于縮短理論和實際的距離,實現“知行合一”。案例教學取之于生活,應用于生活,強調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學校是學習的小課堂,社會是學習的大課堂。案例是現實問題的縮影,它能把大課堂中的真實生活引進小課堂,通過展現一些真實的典型問題,讓學生進入案例情景,設身處地地作出反映,為他們提供一種不用真正深入實踐但卻能在短期內接觸并處理到大最的實際問題的機會,從而縮短理論和實際之間的距離,進而能規范自己的行為。如:在講解“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時,我選用了瀘定某縣委書記因受賄終受法律制裁的案例,雖身為縣委書記,違法犯罪,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和說服力。

總之,在思想品德教學中,運用好案例能讓學生成為課堂學習的主人,改變傳統的教學方法,適應新課程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學生個性的張揚,開拓、活躍學生的思維,提高課堂教學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案例教學在思想政治課中的運用》遼寧省遼陽市第十二中學 張波 王新顏 喻寧

 2.朱慕菊主編:《走進新課程》 ,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第9篇:法律制裁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統計數據數據失真原因對策

從本世紀開始,我國進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發展階段。作為一個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基本情報的統計數據,其真實性直接影響到中央和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進行決策和調控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因此統計數據是否真實直接關系到我們建設小康社會的成敗。然而當全國上下都關注經濟發展時,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虛報浮夸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統計數據的質量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質疑和批評。在此基礎上做出的決策、制定的政策其效果都不得不大打折扣,甚至由于虛假信息的誤導,造成許多決策的重大失誤,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很大損失和浪費。對這一嚴重后果,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已認識到了,并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但收效甚微。我認為統計數據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徹底根治,我們必須標本兼治,從基礎抓起,從源頭抓起。

一、統計數據失真的原因

1、社會道德失衡,誠信嚴重失范,是造成統計數據失真的社會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經濟發生了重大變化和深刻變革,人民生活顯著提高,但無庸諱言,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來社會誠信水平出現了明顯下降趨勢。這種道德失衡、誠信失范的現象不僅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嚴重障礙,也成為統計數據造假的一大社會根源。它影響到了作為調查者的統計部門及統計工作者,也影響到了向社會提供各種統計資料的社會各界的每一個人,同時更影響到了我國各級領導干部。

2、干部管理機制不完善是導致和助長統計數字造假的一個重要源頭和關鍵所在。近年來我們國家對干部的考核任免,開始對其業績進行量化考核,這應該是干部管理邁向規范化、科學化的重要一步,但是對于定量考核的某些指標我們沒有進行嚴格、科學、規范的審計和評價,正是由于這一管理機制中的重要缺陷,使某些領導出于地方、部門、個人利益的考慮,對統計部門授意和間接施加影響,使之按其意志編造或瞞報、虛報統計數據,從而導致和助長了整個社會數字做假的不良風氣,嚴重影響了重要統計數據的可靠性和準確性,給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了重大損失。

3、統計法制意識淡薄,執法力度不夠是造成統計數據造假日趨蔓延的關鍵因素。首先是整個社會的統計法制意識淡薄,從領導到群眾,從上級主管部門到基層單位,從調查者到被調查者,都沒有充分認識到對統計數據造假與其它觸犯刑律的行為一樣,也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一部分人出于對部門、個人利益的考慮,對數字造假心知肚明,且彼此心照不宣,甚至協助造假、做假。其次,統計執法乏力,缺乏應有的打擊力度,使統計法律、法規失去了應有的震懾作用,使本已非常淡薄的統計法制觀念更加淡薄,直接助長了社會上統計數據造假的現象。

4、統計部門自律制度不完善是造成統計部門對統計數據失真、失守的關鍵因素。由于現在我國統計部門還沒有財務部門那樣嚴格的自律制度,所以統計人員和統計部門沒有會計人員那樣高的責任感和紀律約束感,因此也弱化了為保證統計數字質量而應該堅持的原則和立場,降低了自己對假數據的責任意識、敏感性和抗干擾能力、放棄了捍衛統計數據真實的神圣職責,使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5、統計工作人員及社會各界和領導的自身素質水平低下是造成統計數據失真的又一主要原因。首先現階段我國統計隊伍業務素質水平較低,造成統計各工作階段科學性差,對統計工作各環節控制不嚴謹、不合理,造成了統計數據不同程度的失真。其次,作為被調查的社會各界,由于缺乏必要的文化及素質水平,導致記憶、記錄、估計不準,也會使所提供數據失真。最后,由于部分領導干部個人思想覺悟、業務能力較低,向統計部門所提供的一些數據不是經過科學調查得到的,而且僅憑個人臆斷、拍腦袋拍出來的,當然會使統計數據失真。

二、根治統計數據失真的對策

1、加強社會道德誠信教育。在進人新的世紀后,我國明確提出了以德治國的方略,并在全社會開展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學習活動。對于統計數據的造假問題,已不單單是法制就可解決的問題,因此,加強全社會的道德、誠信教育,提高全黨、全民的道德誠信意識水平,仍應作為當前和今后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重點工程來抓。

2、進一步完善干部管理體制。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干部管理體制,對各級干部的考核、評價與相應的升遷與任免,要建立嚴格、科學、規范的業績評估制度,如授權專門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前不可先通報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處罰辦法等,嚴格防止“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腐敗現象。

3、加強統計法制宣傳和執法力度。由于長期以來對《統計法》宣傳力度不夠,對于統計數字造假這一違法現象,很少有人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也很少有人去舉報或抵制,因此很少有數字造假者得到法律制裁,致使《統計法》根本起不到其應有的震撼作用,助長了數字造假的不正之風,使統計數據治理的環境進一步惡化。因此我們必須要在全社會大張旗鼓地宣傳統計法制,并全方位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處理一批嚴重的統計違法案件,樹立統計部門的權威。

4、完善統計部門的自律、監督機制。要象會計部門的財經紀律一樣,在統計部門,建立起一套責、權、利相協調的管理機制,完善統計部門的自律、監督制度,以嚴格約束、監督統計工作。

5、努力提高統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全民文化素質,提高全社會統計意識。通過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統計崗前、在崗教育培訓工作,對不同崗位的業務人員進行定期輪崗,擴大統計人員的業務面,提高統計人員政治和業務素質,為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供根本保證。同時積極在全社大力宣傳統計的重要性,提高全社會對統計的認同意識,特別是提高政府、企業領導于部對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從源頭上杜絕數字失真的問題。

總之,提高統計數字質量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和復雜工程。統計數據不實,甚至在統計數據上造假,會誤國誤民。統計數字打假求實,大力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勢在必行,我們應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共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以確保我國改革在一個更加良好的環境中順利進行,使國民經濟更加健康地發展,加速實現小康社會。1、加強社會道德誠信教育。在進人新的世紀后,我國明確提出了以德治國的方略,并在全社會開展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學習活動。對于統計數據的造假問題,已不單單是法制就可解決的問題,因此,加強全社會的道德、誠信教育,提高全黨、全民的道德誠信意識水平,仍應作為當前和今后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重點工程來抓。

2、進一步完善干部管理體制。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干部管理體制,對各級干部的考核、評價與相應的升遷與任免,要建立嚴格、科學、規范的業績評估制度,如授權專門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前不可先通報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處罰辦法等,嚴格防止“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腐敗現象。

3、加強統計法制宣傳和執法力度。由于長期以來對《統計法》宣傳力度不夠,對于統計數字造假這一違法現象,很少有人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也很少有人去舉報或抵制,因此很少有數字造假者得到法律制裁,致使《統計法》根本起不到其應有的震撼作用,助長了數字造假的不正之風,使統計數據治理的環境進一步惡化。因此我們必須要在全社會大張旗鼓地宣傳統計法制,并全方位加大統計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處理一批嚴重的統計違法案件,樹立統計部門的權威。

4、完善統計部門的自律、監督機制。要象會計部門的財經紀律一樣,在統計部門,建立起一套責、權、利相協調的管理機制,完善統計部門的自律、監督制度,以嚴格約束、監督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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