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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資環境是指吸引外來資本的各種因素,包括硬環境和軟環境兩個方面。其中,硬環境包括自然資源、基礎設施等能為外來資本提供的物質條件,而軟環境則是地區社會文化、市場秩序及法制建設等能為外來資本提供的保障和條件。招商引資環境不僅能將環境優勢轉變為經濟發展優勢,吸引更多、更具實力的投資者,促進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且還能夠促成生產要素集聚和流動,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形成系統、完善的產業鏈,最終推動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招商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治環境方面當前,我國招商引資法治環境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法制觀念淡薄。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活動中,重政策,輕法律,在出臺的相關政策中存在明顯違法現象,未能夠將法律擺在應有的位置上,影響了招商引資工作的開展,對地區經濟發展也極為不利。立法方面。當前,我國招商引資活動還缺乏一部專門的法律,并招商引資基本原則、基本方式、基礎程序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約束,難以形成法律約束效應。執法方面。主要表現為執法人員缺乏必要法律素養,執法力度有待加強,執法效果不甚理想。引進企業投資后,地方政府只注重該企業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貢獻率,而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缺乏必要打擊力度,相關法律政策無法落實到實處。司法方面。在一些招商引資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未能嚴格根據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公正司法,招商引資缺乏有力的司法保障。國家禁止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從事招商引資、經濟刨收等活動仍一定程度存在。
(二)行政生態環境方面隨著政府對招商引資工作的重視和一系列引進措施的實施,招商引資取得了顯著成效,帶動了地方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促進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發展。但是,由于缺乏對招商引資環境建設的重視,多數地方的區位優勢、資源優勢、政策優勢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制約了招商引資對地方經濟的帶動作用,無法取得預期效果。在行政生態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缺乏合作意識,招商視野不夠寬廣,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常處于被動地位。服務意識差,靈活性不足。在項目審批過程中,辦事效率低,給外來投資商的投資積極性帶來一定影響。一些縣份辦公條件較差,缺乏系統完善的招商網絡,相關設備及服務功能不齊全,影響辦事效率。
(三)社會環境方面招商引資過程中,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但下級部門認識不足,缺乏必要服務意識,因而形成了“上冷下熱”的現象和“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同時,政府部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對個人利益和短期利益較為關注,缺乏必要的大局意識和長遠考慮,這在無形當中抑制了招商引資過得的開展,也對本地經濟發展不利。另外,由于宣傳不足,當地農民對招商引資項目認識不夠,加上補償款落實不到位,農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進行阻攔,甚至激化矛盾,導致投資商被迫撤資。
三、招商引資環境的優化策略
(一)優化法治環境招商引資法律環境的優化,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強化法治觀念,改變重政策情法律的錯誤發展觀念。地方政府制定招商引資政策時必須進行法律論證,政府工作人員應加強對自身法律素養的培養和提高,切實轉變法治觀念,在實際工作中自覺依法辦事,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穩步、持續發展。加強立法,制定一部專門法律來調整招商引資活動。不同地方招商引資環境不同,因而在立法過程中應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出具有極強適用性、可行性的地方法規或規章,對招商引資活動進行規范和約束,將招商引資活動引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養。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招商引資案件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在保障投資商合法權利的同時,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經營、失信經營、損害當地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執法人員應自覺提高自身法律意識,杜絕以身試法現象的存在。司法機關應加強對司法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視,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在滿足案件數量不斷增長要求的同時,切實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為招商引資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作為司法人員,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公正意識和廉政意識,嚴格依法辦事,為政府招商引資活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優化行政生態環境對行政生態環境的優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項目管理。在項目引進過程中,應加以甄別,嚴格把關,切實做到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同時,在項目審批過程中,要杜絕高耗能、重污染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的引進,注重項目科技含量,產業層次、帶動能力和生態影響。此外,還要建立專門的評審小組,從投資規模、投資強度、科技含量、土地利用、環境保護、能源消耗、產出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審,各方面均符合要求后才能簽字備案,并進行后期跟蹤檢查與責任追。健全工作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應成立專門的招商工作機構,全權負責招商引資各項事宜。同時,還要設立縣域重大項目滾動開發專項基金,確保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啟動和獎勵需要。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和考核機制。招商引資離不開高業務能力和高素質人才,應通過培訓學習、人才引進等方式培養出一批業務精通、交際能力強的專業招商人才,從整體上提高縣域招商的業務水平。同時,還應不斷完善考核機制,淡化指標考核,注重實績考核,將考核成功與相應的獎罰制度相掛鉤,全面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為招商引資活動提供強有力支撐。
(三)優化社會環境社會環境的優化,應全面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切實做到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確保項目審批、建設一路綠燈。同時,還要進一步規范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收費和罰款行為,對投資造成的矛盾和糾紛,應做好溝通和疏導工作,為招商零障礙進入、零障礙實施提供強有力保障。此外,還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群眾工作,讓群眾充分了解區域經濟發展與招商引資政策,并能夠正確對待各種利益關系,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應通過法律武器維護,避免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和矛盾。
四、結束語
關鍵詞:生態環境用水;計算方法
1研究生態環境用水的目的和意義
水是生命之源,萬物之本。陸地水文過程與生態環境變化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生態環境質量直接關系到區域水文狀況與水文環境的好壞,而區域水文情勢則對生態平衡起到重要的調節作用。長期以來,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往往沒有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水資源分配問題,致使一些地區的生態環境出現退化,表現出類似上述的各類自然生態問題。為根治這些生態環境問題,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國務院制定并了《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隨著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開展,生態環境用水問題將越來越突出,研究我國生態環境用水,對于實現我國水資源區域間、部門間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續發展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生態環境用水的計算方法
計算時需考慮的幾個指標:①河流流量指標:一般情況下,河道內應保證60%的水質達標水量,流量減少會直接影響其生態功能。人類為維持生活、生產和生態的河道外用水,一般不應超過河流徑流量的40%;②湖泊的面積與水量:城市水體面積的比率直接關系到城市空氣的濕度和溫度,是城市生態的重要指標。采用河湖占城區面積比來反映城市水生態狀況;③濕地指標:濕地面積比率反映了濕地影響的大小。以濕地面積、濕地水體面積和濕地比率作為衡量濕地狀況的指標;④地下水指標:地下水位直接反映了地下水儲量,如果地下水位很低,不僅不能補給地表水,而且濕地和河流就很難蓄住水,地表植被也難以生長。抽取地下水后,地下水位應不低于保持原植被的水平,更不能造成地面沉降;⑤水質指標:水質狀況決定了水體發揮什么樣的功能和發揮功能的大小,污水危害生物的生存,降低水的生態功能。水體水質是反映水體好壞的定量體現;COD是水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是實現“總量控制”的重要指標;污水處理率反映了污水治理的程度,決定著進入水體污染物的總量。流域排污總量,應在河流徑流量的1/40以內,以達到自然稀釋,超標的一定要達標排放。
3濕地生態環境用水
濕地與人類的生存、繁衍、發展息息相關,但關于濕地生態環境用水的核算,還沒有具體可行的方法。目前關于濕地生態環境用水量的核算,大多參照河流生態環境用水進行核算。如濕地基本生態環境用水量,可采用濕地的陸面和水域蒸發量代替。
4回補超采區地下水生態環境用水量
在地下水超采區,用于保護與恢復地下水位所用水量即為回補超采地下水生態環境用水量。1993年世界銀行的水資源政策文件明確了地下水可再生性維持的標準,即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決不能超過地下水補給量,但缺乏有關生態環境用水量的確定標準,因此計算比較困難。
(1)全局出發,實現水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水資源優化、合理配置的主要目標就是協調資源、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動態關系,追求可持續發展的水資源配置,使有限的水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益,保證經濟社會、資源、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其實質就是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水的分配效率,在一個特定流域或區域內,工程與非工程措施并舉,對有限的不同形式的水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合理解決各部門和各行業(包括生態環境用水)之間的競爭用水問題。
(2)建立健全水權管理體制,加強生態環境用水的權屬管理:在過去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體制下,水資源使用成本近乎為零,擠占生態環境用水被看作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水資源任意開發利用,很難避免無序侵占和浪費。當水資源已成為一種稀缺資源時,其使用價值相應提高,這就更加劇了資源的無序侵占與過度利用。而這種無序侵占與過度利用所造成的外部不經濟更加明顯,如河道斷流、生態環境惡化等。
水權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明晰用水者的權益界定。特別是生態環境水權的確立及其水權主體的明確,則將有利于保障生態環境用水,從而保障公共利益。從國外經驗看,生態環境水權通常由政府機構監管或由專門成立的非政府公共機構享有。南水北調水資源的分配為調整界定初始水權、確立生態環境用水權提供了最好的契機。而這一水權,在初期可以暫時由流域機構等各級水權管理機構分級監管,待時機成熟后再轉入特定的公共機構。
此外,水權制度的引入,可以改變過去取水許可以一次性授權水量分級標準而不控制總量的弊端,真正實現由流域機構統一管理水權,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際水權管理權限的劃分等法定程序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級管理相應的水權,必要時省也可以通過市(地區)際水權管理權限的劃分等法定程序授權市(地區)分級管理各自的水權:從而,在總量上控制、限制和避免超量用水,真正保障生態環境水權名實相符。
(3)實施水資源分類分級優化配置管理:目前,在流域內的水資源管理體制下,水資源的管理方式較為粗放。首先,從水資源的特性上看,尚未將可更新的水資源(如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與難以更新的水資源(如更新時間達千年以上的深層地下水)加以區別對待,也未將可以導致地面沉降、含水層破壞的承壓水超采與一般潛水超采相區別。這實際上模糊了生態環境破壞成本,不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在今后的水資源管理中,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深層地下水的開采以及承壓水超采的限制,一方面在取水(水權)許可中嚴加限制,另一方面可通過提高水資源費等手段提高取水成本。
其次,在流域水管理中還有必要建立鼓勵水資源優質優用,污水監管的管理模式。如,一般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后達到農業用水標準的,可以再利用;農業回歸水經過必要的處理后,還可以進一步用作濕地、河口沖淤等生態環境用水。而水資源優質優用的目的,則是通過對不同水質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增加可利用水量。其關鍵在于,污染的控制方式。一方面,需要通過清潔生產降低污染物總量,促進水資源保護,嚴格控制生態環境污染,提高水資源質量;另一方面,需要合理利用導污、治污、天然降解等治污手段,最大限度地合理提供生態環境用水。
此外,還應注意到,由于流域生態環境破壞積重難返,生態環境的恢復必定是一個艱難而漫長的過程。因此,選取合適的治理恢復目標極其重要。從用水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分析,上游生態環境用水是最容易獲得和保障的;河流的排鹽、排沙及魚類泅游等功能的恢復、河口沖淤平衡的實現以及河口生態恢復則可能需要數十年乃至更長的時間。
5結語
生態環境用水還是一個新近提出來的新概念,這個概念的提出是開展生態環境建設的必然需要。但對于“生態環境用水”的內涵仍需進一步研究探討,這是實現水資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中不可缺少的一個內容。目前,生態環境用水量分析和計算方法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今后需要加大其研究力度,提高生態環境用水量分析的合理性和計算的準確性,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平衡、合理配置和利用水資源、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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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方政府對礦企的隱性干預
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浪潮席卷至今,最為突出的變革作用體現在政府和市場關系上。政府角色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帶來的是市場中企業活力的釋放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然而,因為改革傳導的漸進性所在,相比東中部地區基本實現的政府和企業間良性的互動關系,西部地區,尤其是較為偏遠的地區,政企關系還尚未實現動態平衡。西部部分地區政企關系相對復雜,地方政府服務意識并沒有有效建立;同時,地方基層政府承擔著來自上級政府和礦區居民的雙重壓力——維護礦區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還要為礦區提供基礎設施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務。在政府的利益訴求也長期被壓抑的情況下,礦業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會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干預,如政府使用行政力量進行公益攤派和勸導認捐等。這對于生產經營原本就如履薄冰的西部地區礦業企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不但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和資金周轉,對地方稅收及財政的可持續性也造成了不良后果。
1.2地方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般而言,較好的經濟發展水平往往伴隨著開明的政治法律環境(周建,2009),兩者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對一個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產生持久的正向效應。西部地區受制于地理區位和生態環境脆弱性等因素的影響,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東中部確有一定的差距,繼而在地區法律法規等軟環境上尚有可以提升的空間。具體到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上,法律法規不健全是產生社會環境問題的一個誘因,有些地區,如自治區已經著手制定礦產資源勘查及環境保護工作方案,而大部分地區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過程中,只有“在原則性上給予了指導意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可以作為參照,很多關于補償、利益協商的具體事項并沒有切實可行的規范引導,造成法律法規的約束力較差。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一旦礦企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產生利益上的糾紛,法律就如同一紙空文,沒有切實的指導意見和實施效力,因而礦企并不能夠以法律法規作為其正常生產活動的必要保障。
1.3未能妥善處理利益補償及分配問題
現有征地制度存在缺陷是礦企和礦區居民利益紛爭的重要根源。礦企在勘探開發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占草地、林地等土地資源,而這些土地是以牧民為主的礦區居民重要的經濟來源。2001年修訂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只是這一模糊的指導性意見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補償標準和原則。雖然自2010年以來,針對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導致當地居民利益損失的補償標準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未能將居民生產生活方式改變的心理調適成本、居民理財能力及契約精神的缺乏考慮在內,“買斷式”的補償方式產生了很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失地農牧民與礦企之間的利益矛盾。當地居民與礦企產生利益沖突的另一個原因是未能在礦產資源開發之前將利益分配和共享機制搭建好。傳統的利益協商方式包括礦企吸納失地農牧民就業、接受其提供的客運服務等利益訴求,而這樣的方式對于讓渡了土地使用權的當地居民而言并不具有可持續性,也給礦企的長遠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擔。
1.4西部地區文化及教育背景
文化教育因素之所以會成為困擾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重要原因,與西部地區農業文明長久以來的“自然崇拜”有關。西部許多地區農牧民世代以耕種、放牧為生,受自然因素的影響極大,因而對自然的崇敬成為他們祈求風調雨順、保障基本生存條件的精神寄托。在以農業文明為主導的社會,這一自然崇拜是保持生態平衡、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重要因素,然而工業時代的到來,作為其標志的機器和資源開發就與傳統的農業文明產生了極大的沖突。在這樣的地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探及開發,自然要面臨更加復雜的社會環境問題。西部地區較為落后的教育水平導致農牧民法律意識淡漠和市場觀念缺乏,也成為阻礙礦企生產的一個主要因素。農業文明為主導的西部地區在經濟發展水平上與東中部地區有較大差距,與較為原始的生產生活方式相對應的,是農牧民傳統而封閉的社會觀念,他們更易于用習慣來解決沖突和矛盾,而非訴諸法律。
1.5企業自身的問題
基于組織合法性理論,礦企在獲取礦產資源所在地勞動力、資源開發資質、能源動力等必要資源時,理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才能實現權利義務的動態平衡,為企業自身的生存發展積累合法性和有效性。然而,礦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生態環境造成重污染的必然性,使得其較一般企業的組織合法性更加脆弱,因而在輿論和公眾視野中處于“相對弱勢群體”的地位。在礦企和當地居民的關系上,本地的礦企在組織和生產上與外來礦企相比,享有更多的“合法性”,后者通過稅收、就業等方式與所在礦區建立的聯系,并不能紓解礦區居民因本地資源開采、外輸在情感上導致的心理排異,因而西部地區與居民利益產生較多矛盾的企業,多為外來礦企。
2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社會環境問題的應對策略
西部地區政府與其他地區相比,承擔了更多維護地區和諧與穩定的責任,因此,地區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是服務于保障地方穩定與和諧發展的大局。地區和諧穩定與經濟發展應該是相輔相成和有機統一的,兩者的關系并非該是“誰服務于誰”,而是作為兩種途徑,一同為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而努力。從這個意義上,西部地方政府承擔著極為重要的責任——保民生,保發展,促和諧,力圖推進社會的全面提升,縮小與東中部的發展差距。具體到礦產資源開發角度,則應該擔負起協調礦企和居民利益紛爭的責任,為礦企和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此基礎上,結合上文對于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社會環境問題及原因的闡述,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矛盾的緩和途徑。
2.1政府提升服務意識
政府服務意識的提升需要實現從管理者到服務者角色的轉變。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政府需要從全局視角出發,為地方整體發展謀利益。在促進礦企和地方經濟發展方面,合理規劃財政預算,為礦區生產和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務;在協調礦企與地方居民關系上,站在中立的角度,為雙方利益及社會公眾利益做出最大程度的調節。
2.2創造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教育環境
西部地區法律法規不健全、文化教育環境相對落后是東西部地區差距的一個重要體現。在加大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支持力度的同時,法律及教育環境的提升自然也是西部大開發極為重要的方面。為此,加快西部地區礦產資源開發相關法律法規及細則的制定、聽證、修正和實施,加大對教育文化的基礎設施投資,從長遠來看,對于實現礦區、整個西部地區社會的全面發展大有裨益。
2.3共建、共治,搭建利益共享機制
【關鍵詞】農村公路建設資源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農村公路是我國公路的基礎,是農村地區的最主要的運輸方式,與農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我國農村公路里程占全國公路通車總里程的3/4以上,連接了廣大的縣、鄉、村,是保障農村經濟發展的命脈所在。在農村公路迅速發展的大環境下,農村公路和資源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問題也日益凸顯。本文將對公路建設中存在的資源環境問題做出歸納,并提出有益于兩者協調發展的應對策略。
一、我國農村公路建設中存在的資源環境問題
1.耕地資源流失問題
當前,我國農村公路建設目前已進入一個高峰期,“十一五”期間將投入數千億元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在實現“村村通”公路建設熱潮中,中國農村村鎮建設缺少規劃,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布局零亂等現狀,造成我國農村公路建設的較大土地資源壓力。
目前,農村公路建設中耕地資源浪費的現象屢有發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責任方違法或違規,使得施工主體工程濫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對耕地資源和施工場地地質地貌的破壞;第二,某些地方政府為了打造其表現政績的所謂“形象工程”,在當地公路規劃和設計階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顧環保因素和經濟因素,盲目追求建設的高標準。在規劃和設計公路時往往廢棄舊道,甚至有些施工者,為減少土石方、減少用工、節省資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臨時用地,導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費。這不僅影響到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也會引發其它經濟發展環節的連鎖反應,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額外的壓力。因此,必須采取可行措施,確保耕地資源不流失少流失。
2.水土資源保持問題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建設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顯的環境資源問題也正在破壞著我國農業的基礎條件。公路建設對水土資源的破壞表現為:違反水土保持規定,在施工過程中使有害物質進入土中,干擾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變地下水資源埋藏和運動的條件,導致水流與數量的變化;在公路建設過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設計規劃、資金籌措或不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等因素,不顧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質結構遭到破壞,極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隱患。加之對水土流失疏于防護,流失的棄渣、礫石、棄土、廢水等又對路域耕地造成侵蝕。
3.動植物資源保護問題
我國農村公路的建設和運營還可能導致周邊自然景觀失去原始狀態,破壞生態系統的功能結構和多樣化物種的生存環境,打破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導致生態平衡的喪失。
因此,在山區地帶的開辟新道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特別應保護珍貴樹木和古木。在山區公路建設工程中,應結合當地實情,遵循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觀,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我國《森林法》對于森林保護也有詳細的規定:對于建設過程中需采伐林木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數量進行采伐。公路建設對自然生態系統的擾動,對動植物資源的負面影響,應納入我們制定對策的范圍,以有效扭轉當前農村公路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二、應對農村公路建設資源環境問題的對策
1.科學規劃并制定環保評價制度
堅持科學發展觀,改變農村公路與環境保護脫節的現狀,就要把生態保護觀念融入到建立科學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去。公路建設應實施規劃環境評價,把環境目標作為農村公路項目規劃和項目決策要素之一加以考慮,從建設伊始就對當地農村交通發展決策和布局做出環境影響評價,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因公路建設造成的負面環境影響。評價細則應包括:生態工程評價、土地資源評價、礦物資源評價和科學管理評價等指標體系,抓好公路建設事前評價和營運期事后評價,建立全程動態評價系統。對于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的設立,應做到理解和尊重當地農民的意愿和選擇,使他們能夠在環保評價體系制定、施工過程監管和環保資金監督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2.落實環保資金確保技術支持到位
當前,我國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會捐助及群眾集資等,而實際情況是國家投入資金有限,其余渠道資金數量難以保證,造成修建環保型公路標準難以達到。基于此,應從資金規劃階段著手,使環保用資金專款專用,并要求各級財政撥出資金設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專項基金,同時注重完善環保資金使用監管流程。其次,應從保證公路建設生態資源保護的技術支持角度著手,確保農村公路施工的技術水平。注重引進公路環境工程專業人才,逐步提升環保技術開發和實際應用能力。
3.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切實制定當地實施條例
目前,我國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完善。這些法律法規使環境資源保護有法可依,對公民和法人造成環境損害必將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以明確的規定。我國農村公路建設中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違規現象屢有發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對環保法律法規掌握不夠,環保意識淡薄。因此,相關交通部門及責任者應提高宣傳意識,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宣傳。目前道路交通部門應特別加強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明確公路建設中的各項法律義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加大對資源環境破壞行為的執法力度
論文摘要:探討了深入研究可持續發展的兩個基礎問題:主體范圍問題、環境權利體系問題。與“人類中心論”認為道德只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不同,“生態中心論”認為起碼應把受人類社會影響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與人的關系作為環境道德調整的直接客體,人類與這部分自然物構成社會的擴展體——“共同體”。環境權利體系則試圖把環境權利內容擴展至生物多樣性,賦予生物物種生存權利。主體范圍和權利內容擴展的目的是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權利體系。
1前言
可持續發展包括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唯一可以選擇的發展之路。在對可持續發展進行深人研究中,有兩個基礎問題值得首先研究,即可持續發展的主體問題,以及伴隨著主體問題的權利義務問題。傳統理論認為,發展是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以上這些問題似乎不值得討論,但隨著生態倫理學把道德調整的范圍由人與人的關系擴展到人與自然物的關系,以及環境法學對環境權利體系的深人研究,使這兩個問題成為深人研究可持續發展,研究如何建立可持續的社會、經濟、文化體系的基礎。
2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唯一可供人類選擇的發展之路,這一思想在世界范圍內正逐步得到認同。從字面上理解,可持續發展是指促進發展并保證其可持續性。綜合性與動態性是可持續發展的兩個基本特性:(1)可持續發展是一個涉及經濟、社會、文化、技術及自然環境的綜合概念。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主要包括自然環境與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三個方面。其中,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基礎,經濟可持續發展是前提,謀求社會的全面進步是目標。可持續發展不是單純的經濟間題、社會問題或生態問題,而是三者相互影響的綜合體。(2)可持續發展也是一個動態的概念,這里并不是要求某一特定的活動永遠運行下去,而是要求不斷在內部和外部進行變革,保持協調與發展。
對于可持續發展的內涵,不同學者的側重點不同。經濟學家往往強調保持和提高人類生活水平,生態學家呼吁人們重視生態系統的適應性及其功能的保持,社會學家主要注重于社會和文化的多樣性。一般公認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包括:(1)在經濟學上,環境損害與環境后果必須計人經濟成本,必須把眼前利益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綜合考慮;(2)社會學上,強調通過公約、法規、文化、道德等多種途徑,實現效率與公平兼容,調整人與環境的關系;(3)生態學上,實現人與自然的共同進化。
對可持續發展進行深人研究,正是從多學科多角度全面探索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但是經濟學的提高整體效益,社會學的實現效率公平,生態學的共同進化,都有兩個共同的基礎問題:(1)利益、權利的主體范圍是什么?(2)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簡言之,即可持續發展是誰的發展?“他”有權做什么?“他”必須保護什么?
3可持續發展與“共同體”范圍擴展
可持續發展主體的社會學意義是道德、法律、公約等調整的關系的主體,因此必須界定可持續發展的道德、法律等調整關系的范圍。可持續發展代表了當今科學對人與環境認識的新階段:人與其所處的自然環境是有機的整體。系統科學認為,一切研究對象都可以視作一個系統,因此可持續發展的有機整體可以包括當代人與后代人、動物界、植物界、生態圈、地球乃至宇宙。在科學研究與實踐中,對任何系統的研究的都應首先確定系統的界面,然后才能研究系統內部關系和系統內外之間的關系。生態倫理學的“共同體”擴展說,首先探索了可持續發展系統的范圍問題。
生態倫理學是現代倫理學對傳統倫理學的最大突破之一,它以生態科學為直接依據,認為人與大自然的關系應被視為一種由倫理原則調節或制約的關系。為區別于傳統的社會范圍,我們把生態道德的調整范圍(community)譯為“共同體”。生態倫理學的奠基者之一奧爾多·利奧波德于1949年寫道:“所有倫理學都建立在一個共同的前提之上:個體是一個其部分相互依賴的共同體的一個成員。”“大地倫理學不過是擴展了共同體的范圍,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動物,或從總體上說:大地。“共同體”擴展說認為,道德作為一種控制行為的自我約束因素,調整的范圍隨著人類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而提高川,最初人類只能用道德約束個人、家庭,而后是部落、地區乃至國家,種族平等、全人類平等和代際公平是現在道德的主題,而人與自然環境關系的加強和生態科學的發展要求人們必須把道德擴展到動物、植物乃至生態圈或更大的范圍。生態倫理帶有很強的理想色彩,如果脫離現實則會淪為虛幻。當一些生態倫理學家把“共同體”范圍無限制地擴展乃至外層空間時,這種道德就缺乏了真實性,這也是傳統倫理學認為生態倫理不值一提的原因之一。
在“共同體”即道德調整的范圍問題上,具有代表性的是“人類中心論”、“弱人類中心論”以及“生態中心論”三種觀點:(1)“人類中心論”有許多種不同觀點,其共同點是認為只有人才具有內在價值才值得尊重,道德只能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2)“弱人類中心論”是“人類中心論”的一部分,為了區別前者中的“個人中心主義”、“利己主義”等觀點,它一方面認為人不必把“內在價值”和“權利”向自然界其他物種轉讓,另一方面認為從人類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角度看,對于與自然環境有關的行為,應經過道德考慮及理性權衡,進行約束或節制,這樣環境才能得到保護,人類種系的延續與幸福才能與生態平衡與穩定相輔相成。即道德應調整與環境有關的人的活動。(3)“生態中心論”認為自然物具有內在價值,具有權利,應得到尊重。即道德應調整人與環境間的關系。
上述三種觀點對法律、政策、文化等方面都有很深遠的影響,因此討論它們分別興起的時代背景與現實意義,對深人理解其理論很有意義。“人類中心論”興起于近代西方提倡人權反抗神權的過程中,它鼓舞人們追求自身的解放,其中關于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等觀念至今仍是人們追求的目標。“弱人類中心論”是一些“人類中心論”者,通過對現代環境危機和對“個人主義”、“利己主義”的反思而提出的,由于它沒有打破原有的“人類中心”的倫理體系,而是把人類的整體利益作了擴展,因而容易被人們接受。“生態中心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是伴隨著一系列環境危機而興起的,生態科學與環境危機分別是它產生的科學基礎與現實基礎,是關于人與環境關系的全新觀念,在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環境主義運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在它試圖打破原有的“人類中心論”的倫理體系過程中,過多的激進、神學、神秘主義的色彩影響了它被人們廣泛接受。
“弱人類中心論”希望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來間接調整人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共同體”的外部關系),以達到保護人類整體利益的目的。這一觀點在理論上無懈可擊,但是它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環境問題的復雜性、潛在性和長期性。以有典型意義的生物多樣性問題為例,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利益是潛在而長期的,但這種利益與人類當前短期的巨大利益如建設水壩發生沖突時,僅從人類整體利益出發,即使考慮長遠利益,我們也往往只能做出不利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決定,因為預測遠期利益有多大是很困難的。
解決環境問題必須把受人類社會影響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與人的關系作為環境道德、環境法律和環境管理調整的直接客體,而不是間接客體,這與生態倫理學的“共同體”擴展說不謀而合,為避免與傳統的人類“社會”概念混淆,本文也采用“共同體”代表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倫理、環境法律等調整的范圍。什么是與目前生產力和科學水平相一致的“共同體”范圍呢?目前比較容易被人們接受的是:人類社會+物種的多樣性。保護生物多樣性即保護生物物種的生存棲息和延續的權利,也是保護自然的最低限度,破壞生物多樣性被認為是人類對生態完整性最大最現實的破壞。當把人與自然物的關系納人道德、法律調整的范圍,也就是賦予自然物的某種權利后,我們就能討論人的“環境權”這種新型權利了。
4環境權利體系
環境權是一種新型的人權,是環境危機時代全面協調人類與環境關系的產物。環境權的含義是,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
有關環境權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5、60年代以“公害”為代表的一系列環境問題,暴露了傳統權利體系的缺陷:民事權利如財產權、人格權、相鄰權等的設計不完善,憲法基本權利設定的不足,國際法領土權對環境保護的不力,等等。但是,傳統法學囿于其產生時代的局限,無法適應環境侵害這一現代社會的新問題,而對原有權利進行改造,又恐怕破壞原有體系的嚴謹,使本受保護的一些權利受不到保護,因此,只有破除傳統法學理論的樊籬,另辟蹊徑,創設新的法律權利。環境權正是作為環境危機時代全面協調人類與環境關系的產物而形成發展起來。
1960年,原西德一位醫生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認為向北海傾倒放射性廢物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中關于保障清潔衛生的環境的規定,這引發了是否要把環境權追加進歐洲人權清單的大討論。在美國,圍繞著公民要求保護環境,要求在良好環境中生活的憲法依據問題,也于1960年掀起一場舉世矚目的爭論。這一系列的討論是有關環境權研究的開始。處于環境權研究方面的領先地位的美國和日本,率先開始環境權的立法實踐。1969年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與日本《東京都公害防止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環境權的形成和深入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把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規定下來,之后許多國家紛紛在各自的憲法中確認環境權或涉及環境權的內容。我國學者陳泉生對環境權利體系作了研究和總結(見圖1)
但是,作為一種新型權利,環境權利體系的完善引發的許多問題,如環境權保護的義務范圍如何界定?環境權的權利主體、權利性質、權利客體如何認定?種種問題很難處理恰當。其主要原因是環境權有著不同于其他權利的特點:①環境權是一項主體廣泛的權利,它既是一項個人權利,也是一項集體權利、代際權利,而且是全人類的權利;②環境權是一項價值取向多重的權利,它既體現人的權利,也反映人的義務,人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意味著環境有受人尊重的權利。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就是保護珍貴瀕危動物的生存和發展的,再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亦指出:“每個生命形勢都是獨特的,無論其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受到尊重。”“應尊重大自然,不得損害大自然的基本過程。”
權利是與義務相對應存在的,環境權利體系的完善必然要考慮對應的義務體系,除了對其他公民、其他組織、其他國家、后代的義務外,全人類意義上的義務也是不能回避的,全人類意義上的無限制的權利必然導致整個社會系統或生態系統平衡被打破,造成社會問題和生態災難,進而危及人類自身。只有把自然物的權利與環境權結合起來,才可能建立完善的權利體系,但是法律保護的自然物范圍不可能是沒有限度的,與環境倫理對“共同體”的擴展一致,與環境權利體系相一致的是其他生命物種生存和延續的權利。
歷史長河滾滾向前,最突出的特征莫過于人類一代一代地更替。事實上,社會發展也是某一代人口在繼承上一代人口創造的全部條件的基礎上,通過當代人的改造之后,再接著傳給下一代人的過程。社會發展具有代際相延性,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毫無疑問,后代人擁有與當代人相同的生存和發展權。所以,當代人目前所面臨的嚴峻的環境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更加涉及到后代人的生存與切身利益。當代人不是大自然最后一代子孫,不僅是從前代人的手里繼承了地球,更是從后代人那里借用了地球。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可以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比如說,祖輩留給父輩們一群羊,假設父輩將這群羊過渡到子輩,存在兩種選擇。第一種是將這群羊養大,通過剪羊毛和擠羊奶來賺錢,最終父輩們學到了一套養羊技術和經營技巧,他們把這些知識傳給了子輩,并給子輩留下了一間羊房和一些設備;而祖輩留下來的羊到了子輩這里已經無奶可擠且無毛可剪了,即原始資源已經消耗殆盡,但子輩可以再買一群羊,并使用父輩留下來的技術和經營技巧來發展他們自己的事業。父輩們的另一種選擇是將羊宰了,通過賣羊肉來賺錢,滿足他們當下的需要;等到了子輩時,通過賣羊肉換來的錢已經所剩無幾,并且原始資源也早已一無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子輩已經沒有實現所謂可持續發展的可能了。通過以上例子不難發現,當代人的經濟增長,必然會消耗掉子孫后代的資源。可持續增長理論認為:后代人有不同于我們當代人的獨立利益,經濟發展不但要關注當代人利益,更要兼顧后代人的利益。代際間利益的協調是保證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當代人在發展過程中應盡可能降低社會經濟發展的資源成本和環境代價,以確保自身和后代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代際外部性與可持續發展
(一)代際外部性及其表現形式外部性一直是經濟學領域廣為關注的問題,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把外部性定義為:在生產和消費的過程當中,一個人使他人遭受額外成本或收益,而且這些強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沒有通過當事人以貨幣的形式得到補償時,就會產生外部性。更精確的說,外部性就是一個經濟當事人的行為影響他人的福利,而這種影響沒有通過貨幣形式或市場機制反映出來。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將外部性分為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外部經濟是指因一廠商的內部經濟活動,對產業部門或社會帶來的額外利益,如基礎教育和國防;而產生不利影響的外部效應則被稱為外部不經濟或負外部效應,如環境污染和交通擁擠。外部性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對外部性活動的產權做出清楚的界定,從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須付出成本或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從外部性的表現形式來看,可以把外部性分為空間外部性和時間外部性。所謂空間外部性是指外部效應的產生是即時的,是在空間擴散的。所謂時間外部性是指外部效應的產生不是即時的,存在一定的時間滯后性,即在相對固定的空間范圍內,外部效應需要在一定的時間之后才能表現出來。時間外部性產生的“時滯”有長有短,短的可能有幾個月或幾年,而較長的則可能延至幾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當時間外部性產生的時間滯后較長時,它的效應就會表現為不同代際之間享受資源的機會的不平等,在此意義上,我們也可稱時間外部性為代際外部性。
(二)可持續發展的題中之義———關注后代利益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在20世紀80年代被提出,它的經典定義由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提出,即:“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該定義表達的核心思想是如何處理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它的提出源于人類對工業革命以來自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日益惡化進行的深刻反思,是為應對環境危機而總結出來的一個充滿智慧的偉大戰略。從可持續發展的字面我們可以看出,它是一個與時間有關的命題。雷切爾•卡遜女士所著的《寂靜的春天》,描述的正是由于大量使用化學殺蟲劑而帶來的時間外部性問題,我們現在所使用的殺蟲劑可能在若干年以后才會產生明顯的負效應。《增長的極限》的作者則認為,當時的生產方式、消費方式在短時間內可能會帶來一定的繁榮,但從長遠角度看,它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也就是說這一代人的生產生活方式,會對后代人造成負外部性,這個負外部性可能只需要一代人就能表現出來,但也可能需要經過幾代人以后才能感覺得到[4]。《我們共同的未來》則指出,人類以往的發展模式其根本缺陷在于只注重當代人的眼前利益,而完全忽略了這種發展方式可能帶來的長遠的負面影響。他們犀利地指出農業文明的產生實際上是帶來了大量的森林砍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大規模的水土流失。他們把農業文明的這種生產方式稱作是對自然界的掠奪式經營,認為這在生產方式上和思想文化上為當下的環境危機埋下了禍根。18世紀的產業革命開創了人類歷史的新階段,但同時也嚴重破壞了上億年來地球表面形成的生態平衡,在征服自然的野心的驅使下,地區性公害擴展到了全球,這種生產方式及其所伴隨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思想意識成了當代環境問題的主要元兇。
(三)代際外部性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由上文可知,可持續發展理念是希望扭轉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對于時間的漠視,它提醒我們代與代之間也存在著外部性,它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負的。正的外部性表現在知識的積累和生產技術的提高,負的外部性則體現在自然資源總量的下降、生物多樣性的喪失等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社會的生產力水平突飛猛進,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呈現出爆炸式的增長。人類在20世紀消耗的資源總量已經超過之前人類所消耗的資源總量之和,對資源的過度開發已成為全球性的問題。根據目前對資源的開發力度以及已經探明的資源儲量,人類已知的資源將在幾百年甚至幾十年內就會被消耗殆盡,尤其是再生能力較弱的礦產資源。資源的過度消費導致后代人可消費的資源數量減少,會使后代社會生存和發展所需的資源得不到滿足,進而損害發展的可持續性。這里造成代際資源消費過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代際外部性的影響。現實中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最嚴重的代際外部性問題,大多都表現為在資源消費過程中的代際負外部性問題。代際負外部性所帶來的自然資源以及生態環境的影響非常復雜,大規模的環境改變以及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會給人類的長遠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可持續發展理論顯然是希望人類活動對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正的效應要大于負的效應,只有如此才能體現出發展的要義。如果正負效應剛好相等,社會雖然談不上發展,但至少也是可持續的。最壞的后果是負的效應大于正的效應,這會使后代人面臨一個非常不利的發展空間,甚至造成絕對的后退。人類社會自工業革命以后所形成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在經過幾個世紀的累積以后,盡管正的外部性造福著人類,但負的外部性也同時在加速積累,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爆發出災難性后果。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代際公平性,它要求使后代人的福利不低于當代人,即當代人在利用環境資源時要確保后代人的生活標準至少不低于當代人。當前資源過度消費的狀況促使我們不得不思考這樣的問題:在替代品被發現或發明以前,如何保證未來的長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特別是如何保證后代人對資源的需求,實現有限資源在代際之間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基于環境法對消除代際外部性的思考
(一)代際外部性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資源的代際問題就是有限資源在代際之間的分配問題。筆者認為,代際負外部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權利的失衡,這種失衡是時間上的代際阻隔所產生的后代人主體缺位導致的。由于后代人不在場,他們無法親自主張權利并實施制裁,完全沒有與前代人進行交易談判的話語權。而相對于后代人而言,活在當代的人們對現有的社會可消費資源具有絕對的控制權,當代人享有絕對的話語霸權、資源控制權和制度安排權。由此可見,資源在代際之間的競爭屬于非直接競爭,在自然資源的代際分配中,當代人和后代人相比顯然處于一種唯一的和無競爭的地位,后代人只能接受前代人遺留下來的既存的資源。因此,這種時間上的代際阻隔很容易導致人類社會在資源消費過程中普遍的代際負外部性問題的產生。美國學者魏伊絲教授曾做過這樣的假設:在當代人做出某項決策時,后代人可能會愿意支付一大筆錢以使當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動或者采取某些行動,但他們沒有辦法表達他們的這種訴求。代際外部性實質上反映出的是代際之間在享受資源上的機會的不平等。“代際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主要是指當代人為后代人的利益保存自然資源的需求。該理論最早由美國國際法學者愛蒂絲•布朗•魏伊絲提出。
代際公平中蘊含著一個重要的概念———“托管”,意即我們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當代人有責任保護好地球環境并確保將其完好無損地交給后代人。代際公平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法領域已被廣泛接受,并且已在很多國際條約中得到直接或間接的認可。后代人的利益是代際公平的一個源頭,人類作為擁有理性和無比智慧的高級生物,在任何時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孫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時候不會做危害我們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樣。如果我們過分侵犯自然,讓大自然因我們的行為而遍體鱗傷的話,那么在將來我們的子孫后代就會承受許多難以預料的后果。毫無疑問,我們的任何行為都是一個“因”,它必定會在將來的某一天產生一個“果”。盡管我們并不清楚將來的人類和現在的我們是否都關心同樣的問題,是否都具有同樣的價值觀,但是后代在基本生態環境等方面和我們具有相同的利益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二)解決代際外部性問題的前提由上文分析可知,造成代際負外部性現象產生的根源在于,后代人在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缺位導致了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權利的不平等,同時也正是這種代與代之間的跨時間約束造成了解決代際負外部性問題的困難。筆者認為,要想解決代際負外部性問題,首要問題是要為后代人找到一個充分代表其權利和利益的“代言人”。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民法和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人理論。后代人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意識表示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但這并不能阻礙他們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因為在法理學上法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不一定要同時產生和存在,它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離。其最有力的證據有:比如民法中嬰兒、、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體沒有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為他們設定了監護制度和制度來實現和延伸他們的權利。同樣的道理,我們可以將制度借鑒到環境法中來,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設定法定人來實現和延伸他們的權利,這應該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所以,賦予后代人的人在當代表達意志的權利和機會,并且允許他們以訴訟人的身份參與到訴訟中去,可以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保障代際公平的實現。接下來的關鍵問題就是,該由誰來擔任后代人的人。
在確定后代人的法定人時,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是將環保組織作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團體擬人說”中的觀點,即將政府作為后代人團體的法定人,認為如此可以為政府管理環境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提供理論依據。但筆者認為政府身份的多重性決定了其不宜擔任后代人的法定人。政府既是當代的社會管理者,又是公共資源的所有者,若再讓其擔任后代人環境資源的人,很有可能會帶來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之間的沖突。筆者認為,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應由環保組織擔任,并且只有那些不直接從事環境資源經營性活動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環境保護組織才可以充當后代人的法定人。同時還可以建立資格認證、考評制度,通過立法規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資格、條件和遴選辦法。將環保組織確定為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形成社會力量與政府在利益表達和協調方面的渠道,環保組織在環境保護知識上的專業性可以為環境規制具體政策的出臺和落實提供參考,由此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持續發展的雙贏。此外,環保組織還可以有效監督政府的行為,有利于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和社會合作,進而保證未來各代人的權利被認可和尊重。
(三)對解決代際外部性問題具體途徑的思考要消除代際負外部性,保證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發展權利,實現代際公平和可持續發展,國家必須采取強制性措施,做到以下幾點:
1.在全社會范圍內樹立一種和諧的代際倫理觀,做好代際公平的宣傳工作。價值觀決定資源開發的方向,要堅決抵制忽略甚至否定后代人利益的本代中心主義,全面提高人們的資源保護意識,加強資源有效利用的教育工作,避免資源的不必要浪費以及對環境的嚴重污染和破壞。
2.依靠明確的法律制度來確認和保障后代人的權利和利益。首先,必須從憲法層面確認資源是全人類共同的財富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從而為保護后代人的利益樹立憲法保障。其次,可以在環境保護基本法和各資源單行法中確認后代人的權利和利益,為后代人的權利和利益奠定權利基礎,提供堅實有力的實體法依據。
3.設立代際補償制度。代際補償是指當代人與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資源與生態環境,當代人對環境資源的利用不能妨礙、透支后代人將來對環境資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資源在不同代際間的合理分配與補償機制。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核心思想強調在當代人受益的情況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如果當代人在消耗一種資源的同時,能對被消耗掉的資源進行適當的補償,后代人就能擁有和當代人同樣的發展潛力或潛力得到保障。
4.完善后代人權利的救濟途徑。根據民法和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人理論,法定人就是相應訴訟法上的法定人。上文已經分析了后代人法定人的確立問題,在這種環境資源法定中,作為抽象主體的后代人也可以通過自己的法定人實現其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可以在相關的環境資源程序法中,規定后代人法定人可以對污染破壞環境資源者提起控告、申訴、訴訟;即環境資源訴訟法上的制度與環境資源實體法上的制度相適應,實體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應訴訟法上的法定人。事實上,實踐中已經有過這樣的判例。1993年菲律賓最高法院在“菲律賓奧波薩訴法克蘭案”中承認了42名兒童有代表他們自己和未來各世代對環境進行保護的權利,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以“代際公平”理論為依據提起的環境訴訟。而在美國,法院也允許一個環境保持組織作為一個包括“還沒有出生的后代人”的集團的代表人提訟。
四、結束語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問題
中圖分類號:X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 言
環境監測對于環境的評價有著較為關鍵性的影響和作用,通常是從環境保護入手,依據建設項目的特征及潛在的關鍵性環境監察問題,制定對應性的環境保護措施,開展環境監測規劃,以掌控環境污染、預防環境質量降低、確保經濟及社會能夠獲得良好、有序的發展。
1 環境監測在環境評價中的地位和作用
環境監測是環境評價當中的關鍵性組成部分,體現在環境評價的整個過程當中。環境評價部門開展環境評價的時候,首先一定要委托監測部門對項目擬建地進行環境本底監測,在環境本底值未超標的情況下再對具體項目進行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并制定監測計劃;項目建成后并試運行3個月后,必須對項目進行驗收監測,以確保環境影響評價中規定的環境保護設施落實到位;在項目運行一段時間后,進行回顧性評價。總之,在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價初期、建設期、運行期及后評價期都需要環境監測數據來支持。
環境監測對建設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作用通常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環境監測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只有通過對建設項目擬建地進行環境現狀調查,開展環境監測,才能得到真實的環境現狀數據,進行正確的環境質量現狀評價。②通過追蹤分析已有污染的特點、分布情況和環境條件,尋找污染源,預測污染變化趨勢,為環境影響評價提供依據。根據監測數據,結合同步觀測的氣象、水文等資料和污染源料,驗證或調試評價預測模型,為擬建項目地區常規監測點的優化布局和項目環境監測計劃的制定提供依據。③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的建設項目環境監測計劃是項目環境保護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管理部門執法的依據之一。環境監測計劃的執行能預防和及時發現企業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也可及時發現環境保護措施的不足,是確保區域環境質量的有效措施。④通過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可驗證建設項目周邊地區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環境管理的目標要求,同時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質量進行檢驗,這也是對環境評價單位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質量進行定量考核、監督與管理的重要措施。⑤相同類別的已建建設項目環境監測資料為擬建建設項目提供類比調查的依據。
通常情況下人們會覺得環境監測的成果僅僅是提供一些相關的數據,這是一種錯誤的、片面性的理解和認識,這就是說并沒有真正理解到環境監測的效應。環境監測的主要目的絕對不僅僅是為了獲取有關監測的數據,這不是環境監測的目的,也只能被當做是環境監測的初始工作。
環境監測主要是為環境管理提供科學服務, 這種服務不單單是提供大量紛繁龐雜的數據,更重要的是提供對環境現狀的分析和預測, 為各項環境管理措施提供決策建議。環境監測是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的重要手段, 是科學管理環境和環境執法監督的基礎, 是環境保護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 在實踐中常被形象地稱為“環境保護的眼睛”。在國家的“十五”計劃綱要中, 也開始寫入了環境監測的內容, 明確地提出“要健全環境監測體系”的要求。環境監測的重要成果之一的環境質量報告書, 即以環境監測實測數據為主, 適當輔以環境統計數據, 報告環境質量現狀及變化趨勢, 并分析環境變化原因及提出改善環境質量建議, 對環境決策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和很高的參考價值。
2 環境監測的基本內容和原則
依據工作階段,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監測的基本內容可分為兩個部分。
2.1 調查階段所進行的環境監測
調查階段的環境監測主要是依據項目的評價等級、經濟條件以及對環境產生的主要影響,選擇適合的監測對象和環境因子,確定適合的監測范圍,選擇正確的檢測方法,并制定一個較優的監測方案。在制定監測方案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①經濟、實用的原則。在制定監測方案、設計技術路線、配置技術裝備時,應做費用效益分析,盡量做到既符合實際要求,又節約費用。②優先污染物優先監測的原則。優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嚴重、影響廣的污染物;污染呈明顯增加趨勢,對環境具有危險的污染物;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質等。③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環境問題的復雜性要求在制定監測方案時全面規劃、合理布局,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監測技術路線進行監測,以獲得最多的環境信息。同時,監測單位應嚴格按照環境評價單位提供的監測方案進行監測,在監測過程中最好有環境評價單位參與該項目監測方案制定的人員進行協助監測。當監測方案執行有困難時,應及時與環境評價單位進行聯系。監測采樣時應注重對外界環境的觀測,嚴禁在監測采樣技術導則所禁止的條件下進行工作;采樣中遇到異常情況,應在監測報告中予以說明。環境監測的全過程應嚴格遵循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原則,以正確反映環境質量及其時空變化。
2.2 竣工驗收過程中的監測與調查
該階段監測與調查的主要內容有:環境保護管理檢查、環境保護設備運行效果測試、污染物達標排放監測、環境保護敏感點環境質量的監測以及生態調查。監測過程中應注意:監測一般應在工況穩定、生產負荷達到設計生產能力75%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監測污染因子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中確定的污染因子,監測過程中嚴格遵循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原則。
3 環境監測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在環境監測中,由于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干擾限制,致使監測頻率低、監測點位不全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使獲得的監測數據不具代表性,某些監測數據結果不能準確地反映環境的實際狀況。同時,由于時間和經費的原因,環境評價單位對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的一些監測工作進行壓縮或省略,為了趕進度,監測單位對于某些監測項目的分析未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操作,如固體廢物或土壤的監測分析本應在磨碎后自然狀況下進行風干,但為了省時間而采用烘干。此外,在生態環境監測方面,由于方法、技術及數據表述形式等方面的不足,造成該工作目前處于空白狀態或無實際運用價值,大多數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只是走形式。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監測數據準確性不高,不能及時、準確地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從而影響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質量。
4 鑒于上述潛在的問題,本人提出以下四方面的建議:
①強化環境評價部門及檢測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當中監測工作的理解,從思想意識中了解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及作用,特別是加強對環境本底值的監測,為擬建項目的環保審批提供數據,確保對擬建項目在環保審批上的嚴格把關。
②完善環境評價報告書評審責任規范制度。在環境評價報告書和環境評價大綱審查時,要求環境監測技術專家參加,評審監測內容。
③建立并落實環境評價時間、難度和經費的制約機制。項目環境評價等級應與其評價時間、工作量及經費相關,評價時間進度應作為一個評審條件,杜絕速戰速決、急功近利的不良行為。根據環境監測方案計劃時間和預算相應的經費,確保環境監測工作順利進行,充分發揮其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作用。
④在生態環境監測方面積極應用ES、RS、GIS等新技術,準確測定監測點位,精確采集監測數據,繪制生態片圖,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數據資料。
5 結束語
環境監測工作的有效開展對于環境保護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單位應當科學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減少環境污染問題的出現,為我們的環境保護打好基礎。
【參考文獻】
[1] 早行. 環境監測—國情教育參考資料之五.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90(8):34-36.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循環經濟制度保障體系,且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已經包含和體現了某些有關循環經濟的內容。比如,2005年國家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200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從我國循環經濟的立法現狀看,循環經濟法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對發展循環經濟起到一定作用,但過于原則,距循環經濟要求實現的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目標相差甚遠。但在實踐中,循環經濟已經受到了重視。金昌市作為全省循環經濟發展示范性城市,正在探索循環經濟之路發展之路。
二、我國循環經濟制度還很不完善
(一)政府強制性制度缺乏
1.我國現行有關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規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為立法核心,不適應循環經濟模式發展的要求。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摒棄對廢棄物被動的“末端處理”的思想及生產模式,轉換為在生產和消費的源頭進行“源頭預防”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就必須對現行末端治理思想為指導的制度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廢除。
2.我國現行環境和資源制度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也缺乏更加具體的專項法規。細則比較籠統,缺乏系統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普遍偏輕,極少追究刑事責任,可操作性和強制性都受到極大的制約。如《節約能源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缺乏強制力。金昌市是典型的資源型城市,環境污染比較嚴重,企業對環境污染的責任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3.地方政府的強制性制度供給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礙了我國循環經濟的全面執行。雖然我們國家表現出強烈的循環經濟制度供給意愿,但是由于各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均衡,往往采取過度消耗自然、環境資源的方法以求得經濟發展、就業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經濟運行是否符合循環經濟要求,實踐中常被忽略。比如,前幾年金川公司過于強求對有限資源的開采,忽略了對自然的破壞。
(二)市場誘導性制度不健全
1.資源定價機制不健全。循環經濟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標,健全的市場價格機制能夠使資源價格真正成為利益范疇,使它的變動對企業利益的增減有直接影響,具有較強誘導力量而能左右企業活動。其完全可以通過控制資源的價格,進而改變企業利益來促使企業主動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但是,目前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我國資源定價制度不健全,使得市場機制無法發揮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作用。
2.市場產權制度不清晰。科學的產權制度是經濟運行的根本基礎,可以促使產權擁有人和產權使用人愿意為循環經濟投入發展成本。由于我國缺乏市場化的產權制度,在長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和環境是作為一種半公共產品來使用,因而存在著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從而導致環境使用(污染)和資源開采的低成本,不僅違背了等價交換原則,也造成了資源的緊缺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
3.技術創新制度落后。由于循環經濟的發展不僅是廢舊資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資源綜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創新制度發展落后,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制約了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此外,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護,也限制了企業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資源節約型技術的積極性。我市轄區內的金川公司在冶煉中,排除的一氧化硫的利用上要進一步研究。
三、進一步構建循環經濟制度體系
(一)構建發展循環經濟的制度保障體系。完整合理的制度保障體系是發展循環經濟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前提。它是規范各個行為主體,明確消費者、企業和政府在循環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使其按照循環經濟的規律進行生產活動的基本約束和依據,同時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問題統籌考慮,解決目前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相互分割、環境執法和資源相互脫節的問題。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保障體系應包括基本的循環經濟法規、專門性的循環經濟制度、其他相關法規中能夠充實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定等。
[關鍵詞]奧運經濟體育產業機遇挑戰
一、奧運經濟概念的界定
奧運經濟概念的提出是隨著國際奧委會對奧運會的商業運作開始的。所謂奧運經濟,就是為滿足舉辦奧運會的相關需要或利用奧運會創造的商機而進行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對主辦國或舉辦城市產業直接或間接的巨大誘發效益的總稱。從廣義的角度講,奧運經濟就是在奧林匹克精神指導下,以城市發展戰略和遠景規劃為基礎,圍繞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設施和配套工程建設與營運、奧運無形資產經營、奧運廣告活動(包括企業產品和服務推銷、企業知名度推銷、奧運設施與活動的冠名等)等,以奧運為支撐點引發的一切產業經濟現象和效益的總稱。奧運經濟的核心是體育的發展,受到政治、經濟、文化、自然環境,以及國民性的影響與制約,不同社會文化背景形成了東西方體育文化的巨大差異。
二、奧運經濟帶來的發展機遇
北京申奧的成功,給中國經濟帶來了無限的商機,以體育為核心的奧運經濟更為中國體育產業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這種推動作用并不會唾手可得的,并且機遇和挑戰并存。體育產業回報豐厚,進入壁壘又極低。入世后籌辦奧運,西方國家將加快速度對中國體育市場“搶灘登陸”,我國體育產業同時將面臨更為直接的挑戰,只有認真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適合我國國情的體育產業發展規律,抓住奧運經濟契機,找出其中所蘊涵的無限商機和巨大風險,制定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良策,才能使奧運經濟對我國體育產業發展帶來的機遇能最大化地變成現實。
三、奧運經濟給我國體育產業發展帶來的挑戰
1.體育產品生產企業面臨更為殘酷的優勝汰劣。目前我國的體育產品生產企業大多屬于中小企業,生產集中度低、資本運作差、生產規模小,其規模經濟水平與國際水平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許多大型的國際體育產品生產公司以其資產優勢(包括經營資本、經營技術、品牌聲譽)、內部化優勢(全球經營網絡)和管理優勢使其在從事國際業務方面有極強的競爭力。入世后承辦奧運,國外更多的跨國公司看中奧運商機,會更迅速、更大規模地進軍中國體育市場,在非價格競爭方面不能取勝的情況下,為了努力保持原有的市場份額,我國體育產品生產企業無疑會選擇降低價格的手段,這無疑會削弱企業的利潤,迫使國內那些嚴重重復建設的企業和產品自動進行清理,一些管理差、規模小的企業及質次價高的產品會更快地被市場淘汰,從而造成大量現有職工的失業。
2.體育服務市場的挑戰。我國體育服務市場的發育水平較為低下,而發達國家的體育服務業無論在經營項目的選擇上,還是在服務質量、營銷策略、市場管理方面均已形成了系統、成熟的體系。在大量引進外資的同時,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將自由進入我國的健身娛樂市場,搶占該領域的就業位置;隨著體育競賽表演市場的開放,國外許多高水平的運動員將大量來中國“打工”,也使得我國大量需要鍛煉的、有潛力的體育后備人才失去鍛煉的機會;而體育經紀業和體育金融保險業等在我國才剛剛起步,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根本無法與發達國家的專業人員相比,國外成熟的中介服務力量將趁機長驅直入,成為該領域市場的主導力量。
四、面對奧運經濟,制定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對策
1.保持體育產業各部分之間平衡發展。任何一個行業,只有發展核心產業,才能帶動中介產業和產業的真正繁榮。體育產業作為我國的新興產業,根據世貿組織條款規定,有5年~10年的保護期,從我國現階段情況看,體育健身娛樂業和體育競賽表演業作為我國體育產業的核心產業已具備了條件。在保護期內,國家應在提供信貸、稅收、土地使用、技術力量配備、市場保證方面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有意識地引導健身娛樂業和競賽表演業快速成長,從而帶動其他相關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2.優化營銷策略提高體育產品的科技含量。我國體育產品生產企業同國際體育產品公司相比,在資金、規模方面明顯處于劣勢。因此要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優化營銷策略提高體育產品的科技含量,是提高體育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途徑。我國體育產品的開發和研制能力還較差,體育產品行業必須同其他科研部門積極合作,共同研制、開發高科技新產品,使產品盡量符合“以人為本”的世界先進理念。奧運會所特有的高認知度和廣告接受度,使其擁有巨大的無形資產。我國具有一定實力的體育用品企業,應緊緊抓住奧運東道主的優勢,通過贊助中國奧委會、贊助名牌運動員、舉行一系列的產品展示、購買場廣告等各種渠道,將優秀的產品展示在公眾面前,讓全世界有機會了解并接受我們的名牌。
3.加強對體育產業管理人員的培養。長期以來,我國體育人才的培養一直是按計劃經濟的模式來培養的,體育管理人才嚴重匱乏,致使目前我國體育市場的運行和管理極為混亂。國家要加大力度對體育專門人才的培養,特別針對我國體育服務市場管理人員嚴重匱乏的情況,應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體育學院專門學習等一系列渠道進行培養,并對從業人員的考核、資格認定等有明確的規定。
4.激發居民的體育消費需求,促進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體育消費是體育產業存在的前提和發展的動力,它的發展速度和規模直接決定了體育市場和體育產業的發展速度和規模。現階段,在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應積極引導居民的體育消費,一方面,通過媒體的宣傳和輿論導向,改變人們固有的傳統觀念,使人們充分認識到體育健身活動的重要性,讓人們樹立科學的體育消費觀;另一方面,對體育消費進行合理的定位,徹底根除我國體育產品“高檔次、高層次”需求的錯誤定位,走出消費誤區,從而激發居民的體育消費需求,促進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